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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

嘉敏分享

  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关于养老保险有哪些新消息值得关注,养老保险上调的幅度是多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希望你们喜欢!

  湖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近日,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发布通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为4491元,相比上涨了447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通知指出,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491元/月的300%,即13473元/月;也不得低于4491元/月的60%,即2695元/月。

  通知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4491元/月,低档为2695元/月。参保人员可在两个缴费基数档次中自愿选择。按政策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2016年度缴费基数为1796元/月。此外,基准值发布前后的缴费及待遇计发以及相应的结算等方面的问题,按《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执行。其中,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含调出、退休等)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但缴费工资指数应按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

  18省上调社保基数平均工资上涨带动缴费基数调整

  近期,各地平均工资数据陆续出炉。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了调整。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至少18个省份(市、自治区)公布了2016年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情况。由于上年度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同比增加,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水涨船高,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上调。

  随着我国养老医疗等等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企业退休职工人数的增加,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近年来快速增加,导致一些地区出现社保资金入不敷出的局面。为了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政府只好逐渐提高企业上交社会保障费用的费率。然而,这样又导致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承担为职工上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压力过大,对于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而言,这种压力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政府当前面临一个两难抉择,社保费率低了,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入不敷出,难以承受,社保费率高了,企业同样难以承受。并且,我国又面临各项社保支出刚性增加和企业经营环境恶化经济效益下滑这个特殊条件的制约。因此,我国企业社保费率虽然未来还有下调空间,但是已经不会太大。

  18省(市、自治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情况。

  通常来说,各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那么,将基数上、下限调高,对什么人会产生影响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实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区的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够达到的,在达到这一水平后,劳动者只需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上调上、下限后,真正受影响的是那些工资收入不及60%标准和超过300%标准的人群。

  对低收入者来说,他们意味着有风险以比自己工资更高的基数来缴纳社保,缴纳的费用就会更多,到手工资则相应减少;而高收入者最多只用以上限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即可。

  从表格的统计结果来看,北京市月薪21258元以上及4252元以下的人将受影响,上海市月薪17817元以上及3563元以下的人将受影响,以此类推。

  湖南省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各统筹地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8号)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一医保目录管理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和相应“凡例”解释,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3号)公布的增补品种、增补剂型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修订。城乡居民医保用药管理、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待遇支付政策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二)统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详见附件1、2。各统筹地要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做好参保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工作,避免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垫资、跑腿”报销问题。

  (三)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需求。各统筹地要按照“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实行限额支付、费用合理分担”的原则,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的纳入标准和核准程序,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在制定支付比例时要注意待遇政策衔接,确保原城镇居民特殊门诊和原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补助标准不降低。

  (四)规范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坚持定点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暂不具备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并切实加强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的规范管理。

  (五)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居民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和《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号)要求,落实大病保险特药待遇政策,加强大病保险特药服务管理,保障大病患者特药医疗服务需求。

  四、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一)继续实行部分疾病救治单病种包干结算

  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4种疾病救治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参保居民适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定额包干结算费用。

  (二)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衔接,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要求,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

  (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医改的突出位置,发挥支付方式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改革等各方联动,同步推进医疗、医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优化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建立复合式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良性竞争,激励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省、市、县三级联动稽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考核。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强化动态管理。

  六、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207号)要求,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整合过渡期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得以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2017年是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各地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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