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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新政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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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的本质、税收的产生、税收的作用。关于税务的政策有哪些详细的了解。有关税务的政策有哪些。税务的新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税务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税务新政策

  一、车辆购置税

  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

  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二、增值税

  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三、印花税

  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四、关税

  1.关税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方案》,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2017年关税调整将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高分辨率硬盘式数字电影放映机零件、热裂解炉、天然软木塞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还将降低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和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的进口关税。

  另外,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2017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5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需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的自贸协定。

  2.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税务行政处罚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使规则》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行使规则》分为4章28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税务总局负责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省税务局负责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并监督执行,各执法单位负责遵照执行。《行使规则》从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一是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二是规范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省税务机关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统一“标尺”;三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适用;四是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五是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

  今年执行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政策要点:《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政策要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在规则方面,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和集体审议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和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

  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政策要点: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实施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策要点: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同时,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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