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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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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政策有什么,关于税收有哪些相关政策值得关注。税收有哪些新的政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税收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税收新政策

  一、车辆购置税

  小排量汽车优惠幅度调整为7.5%

  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二、增值税

  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三、印花税

  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四、关税

  1.关税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方案》,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2017年关税调整将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高分辨率硬盘式数字电影放映机零件、热裂解炉、天然软木塞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还将降低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和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的进口关税。

  另外,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2017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5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需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的自贸协定。

  2.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税务行政处罚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使规则》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行使规则》分为4章28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税务总局负责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省税务局负责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并监督执行,各执法单位负责遵照执行。《行使规则》从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一是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二是规范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省税务机关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统一“标尺”;三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适用;四是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五是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

  实施的财税新法规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启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告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即将启用,纳税人要注意及时进行设备升级,特别是使用地税局发行的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要对原设备进行系统升级,并入增值税开票系统网络中,否则税务端无法获取纳税人开票信息,不能有效监控企业开票和收入情况。

  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日期确定,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避免产生滞纳金。

  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共4章28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

  印花税管理有了新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调整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新方案将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将有较大范围调整,主要涉及农业、化工、机电、纺织、木材等多个领域的商品。调整后,2017年我国税则的税目总数增加至8547个,税目结构将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明确

  为了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日前,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通知指明了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以及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相关问题。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中国政府会计正式迈向权责发生制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是《基本准则》最有突破性的举措,也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它实现了从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向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里程碑式转变。《基本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构建了新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了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之外,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日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油气企业办公、生活用地将全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明确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此类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年1月起实施的地方法规

  发票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三个公告,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请查阅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宣布2017年1月1日停止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土地增值税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了2017年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方法、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后转让剩余房产的处理等相关问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印花税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管理办法共13条,重点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的范围,计税依据以及计算公式等相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船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修订了《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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