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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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据解到,此次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30%;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50%。
除此之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最长期限均未发生变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据悉,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天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住房公积金买房四大细节
1、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做购房首付
购房者都知道买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对提取的流程却不尽了解。很多人往往是费尽心思选好中意的房子后,就想当然地以为可以提取公积金去付款,这显然是一大误区。实际上,“买房能提公积金”并不等于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换言之,购房者只有在买了房子以后,向有关部门提供购房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2、配偶、子女公积金使用规则不同
按照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规定,配偶之间的公积金可以互认,但子女、父母之间是不可以互相使用公积金的。照目前来说,此规定的细则在各地有所放宽,但子女父母想要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具体的操作细则还要到本地部门进行咨询。
3、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能再次使用
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公积金贷款应该是首选的贷款方式。主体合乎资格的话,公积金只要缴存满一定的时间,且申请贷款时账户处于缴存的状态就可以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假如你已经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还没有还清贷款,那么你是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只有还清你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后才可以再次使用。
4、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出租房额
除了买房以外,公积金还可以用来缴纳房租。对此,各地规则有所不同,但有个共同点,就是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能超出实际费用发生额。例如,假如你一年的房租支出是一万元,那么你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金额不能超过一万元。此外,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租房发票,需要去街道办事处去开具发票,并通过单位相关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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