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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海关新政策相关规定

嘉敏分享

  2017年关于海关出台的新政策有哪些,海关新政策出台将会有哪些影响。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5月海关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5月海关新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

  1.《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3.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4.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

  5.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6.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7.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

  1、《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包括对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调整。(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1-5)。

  二、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税委会[2016]31号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税委会[2016]31号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1)。

  《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2)。

  修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3、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微软游戏游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穿戴式电脑及其配件”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8号

  4、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公布了一批商品归类决定。根据我国缔结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中国海关组织对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进行了翻译、审查。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结合中国海关归类实际,现将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9号

  5、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

  6、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

  7、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附表:1.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暂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暂略)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2016-2017税则转版对应表(一)、(二)(暂略)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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