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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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生育新政策
2017年3月29日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相关解读
1生育登记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服务登记成为领取生育保险、申请三孩以上生育、申请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前置条件。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利于准确掌握生育信息、精准提供计生服务,有利于把握人口变动态势、有效提供妇幼健康服务,有利于引导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安排生育。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发了《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参阅稿)》,明确了登记时限、内容、程序、服务事项,并就登记服务便民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在认真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我省结合实际,坚持法治、便民、共享的原则,规定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或者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的,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均可在我省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提倡在怀孕期间进行办理,对于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及时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出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填写承诺书后进行补办。双方户籍为省外的,需查看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纸质或电子版),并录入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登记方式有两种:一是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二孩生育登记无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卡),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由工作人员发给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是自行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后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生育登记时,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库进行信息查验和补充,完善网上办事大厅信息。
2再生育证件办理
对于一方户籍为省内的常住人口,符合《条例》规定且有意愿再生育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户口页、双方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审批要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的,不予以补办。属于病残儿家庭照顾再生育的,原有病残儿鉴定结果继续有效。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近期,接到群众反映,在微信群中流传关于停办独生子女证的谣言, 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只要符合政策仍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卡或结论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核查档案后予以补办;确实难以核查清楚的,由申请人提供双方单位或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和遗失证明,以及个人档案中光荣证申请表或单位出具的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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