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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内容有哪些

国柱分享

  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2017年的城市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出台,对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内容我们要进行了解,还要看看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方案如何。下面全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内容,还不赶紧过来看看,喜欢的就来挑选一个吧。

  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方案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品药品、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2017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内容有哪些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正式出台,相当于城管工作将有法可依。尤其是,对协管人员的配置使用及法律后果的承担予以明确,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将逐渐理顺城市管理队伍,有利于为城管工作正名,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017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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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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