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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宝鸡低保新政策要点

嘉敏分享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看看2017年宝鸡的低保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宝鸡低保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低保四类人不得领低保

  1.农村虽然是只有老人在居住,但是如果老人的子女们纷纷在城市买房或是在农村建房,还有买车等,尤其是子女根本没有居住在农村地区的。由于子女足够能够帮助老人补贴家用,那么对于这样生活过得较为富裕的老人来说是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因为农村低保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那些实施生活水平低于最低标准线的。

  2.隐瞒不报或是报虚假信息的。例如农村低保有一项条件则是说家里如果有奢侈品,包括车子、房子和珠宝等都是不允许领取低保的。而有些农民由于盖房较多,并且实际上是购买了1、、2部车子,那么这部分农民是禁止领取农村低保金的。

  3.家里的确是极为困难,因为满足了有农村承包土地的条件,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个人从不务农,导致土地荒废,并且热衷于领取农村低保而整天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的农民则失去申请农村低保的权力。

  4.不符合村里其他规定的农民,或是法律规定不能领取的农民。

  2017年宝鸡市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

  1、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保障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金台、渭滨、陈仓及高新区保障标准为482元/月•人,9县为462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015元,并实行档差补助。

  3、低保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城市户口办理农村低保的;保户漏人、拆户合户、单人单户(宗教教职人员、混合户的单人户、“三无人员”和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烤烟、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参加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拒绝参加镇(街办)、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4)家庭拥有车辆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拥有别墅;农村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将本人收入的10%(按子女数量分别予以核算)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10)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除外)。

  (11)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近三个月平均每月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12)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3)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赴外学习、经商的。

  (15)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近一年内高档装修现有住宅,或者有住房租赁, 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6)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4、那些残疾人可以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市残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宝市残联发〔2015〕178号)要求。低收入家庭中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二级),持我市户籍,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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