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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省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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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河北省二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河北二胎政策新动向

  河北二胎政策新动向,是广大河北人民所关注的。有相当多的河北家庭,希望能有两个孩子,所以对河北二胎政策的变化,特别留意,特别想了解。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河北二胎政策新动向,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河北二胎政策有了新动向。河北省省政协委员、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杨新建表示,目前河北省依据全省情况以及调研摸底形成了两套方案,准备先提交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工作进程,河北省力争今年6月启动实施这项政策。

  国家出台政策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工作进行研究,作出了详细安排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涉及省人大、省政府、省法制办等,离真正启动需要一段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及法律程序,准备工作分四个步骤稳妥推进:一是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相关生育人口的调查摸底、测算,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单独两孩”实施方案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全省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出我省实施的政策措施。三是将省政府通过的方案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四是省政府提请省人大会就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修订《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及时依法组织实施。

  生二胎必备资料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二问:如何按户籍进行再生育审批?

  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三问: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四问:办理再生育证明的程序有哪些?

  答:办证要四步走,乡、县两级审核均需在7日内完成,最长均不超过15日。

  第一步,本人持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三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第四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符合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

  五问:公务员办理再生育证明程序有没有不同?

  答: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办理再生育证明除了“四步走”外,还有接着走第五步。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问: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再生育时,所获奖励要退回吗?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七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否属于政策外生育?

  答:是政策外生育。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

  八问: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九问: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但未办《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怎么掌握?

  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十问: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此次我省对生育政策的修订不涉及再婚家庭。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继续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一问:我省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符合我省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十二问:办理二孩准生证时,会不会遭遇办证难?

  答:今后,我省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下放审批层级,改进工作作风,省卫生计生委已制定了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十三问: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适用这次政策吗?

  答:不适用。

  十四问:对于做假者如何监督?举报电话是多少?

  答: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按照规定将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如发现造假者,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0311—87046044,也可直接拨打12356计生热线电话进行举报。

  十五问:面对可能出现的生育高峰,医院产科等生育服务质量能否保障?

  答:今后,我省将加快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服务设施建设,和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同时,还将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筛查管理,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转诊、会诊网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有效,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十六问:目前,我省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二孩的情形共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十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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