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陪产假新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陪产假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全国陪产假新规定
北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天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
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南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西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山东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北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南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徽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江西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广西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福建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云南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辽宁
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吉林
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黑龙江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甘肃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宁夏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海南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疆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017年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1、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
一些女职工的身体比较不好,为了母子的安全考虑,医生会建议孕妇在一定时间段内保胎,保胎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 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 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3、产假期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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