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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天津市购房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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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年天津市购房限购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天津市购房限购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中原地产数据统计显示:8月天津房价环比涨幅达到了3.6%,全国排名第10,同比涨幅达到了21%,全国第9。所以属于价格上涨较快城市,出台调控的市场预期存在;另外,天津地王密集出现:年内出现超过25宗高溢价率地块,其中14宗溢价率超过100%的地王。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目前看,这一轮调控政策,只有北京力度最大。

  张大伟表示,“这一轮二线城市收紧楼市调控政策的市场原因是因为市场开始恐慌,涨幅刷新历史纪录,而出现这一恐慌的主要根源还是因为这一轮去库存政策并未因城施策,在本来库存就不多的城市执行了全面宽松,在资金潮影响下,市场出现了局部城市失控的现象。”

  张大伟指出,由于其他行业整体疲软,导致房地产调控不敢一次到位,在出台政策的时候,各地都是挤牙膏、口号式调控,比如杭州在发布了最宽松的限购政策后,市场再次出现地王与上涨,导致只能继续加码调控。另外包括南京等城市也一样,已经出台了多轮政策,但实际力度非常有限。

  张大伟认为,此轮调控政策收紧依然没有对准本轮房价暴涨的根源。房价爆发的原因是资金潮下的资产荒,导致购房者出现了恐慌,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三方面来,要么是降低资金潮,要么是增加优质资产,或者降低购房者恐慌,三方面都需要加码政策。信贷不能只能投入到房地产,要有政策约束信贷进入实体,房地产去库存也不能只去一二线,银行对三四线应该增加利率优惠。政策恐慌必须降低,给市场以平稳的预期,增加土地供应。

  附: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 〔2016〕80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金融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进行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至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五、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六、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及运行情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规定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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