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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保定市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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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政策一直是民生的基本之一,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民生政策。以下由学习啦小编对2017年保定市社保新政策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保定市社保新政策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2016年保定社保缴费指南汇总,参加社保缴费流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保定社保缴费指南汇总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2154元≤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倍≤11559元

  缴费比例:

  养老 单位:20%,个人:8%

  失业 单位1.5%,个人:0.5%

  医疗 单位:7.5%,个人:2%

  生育 单位:0.6%,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 单位:1%,个人:无需缴纳

  注:

  1、养老、工伤、失业的基数下限是2312元,医疗基数下限2154元

  2、以上收费标准为每月,另大病统筹是60元/半年,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缴费流程: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缴费地址:

  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保定市人力资源及社保障局办理;

  区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区机构参保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2046元/月

  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6.5%或9.5%

  保定市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近日,我市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实行基本制度政策“六统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市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在全市建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筹资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激励。对城乡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统一保障待遇。 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逐步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整合前后居民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执行河北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7年,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统一定点管理。 按照“先纳入、后统一”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统一基金管理。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基金、风险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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