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最新消息
居民医保也是现在很受到关注的,2017年居民社保的最新政策应该关注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居民医保政策”的相关知识,看完你就明白了!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推行的一项惠民政策。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邛崃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在园、在校学生儿童;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8岁散居儿童。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成年人低档160元/人?年,高档320元/人?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低档230元/人?年,高档46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中,凡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需缴纳保险费26元/人?年,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费。
据了解,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银行代扣方式参保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以现金方式参保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1月2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园在校学生儿童可在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办理现金参保缴费;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含特殊人群和现役军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订代扣协议,协议长期有效。散居儿童、扣款失败的签约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现金参保缴费。出生60天内的新生儿购买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在市政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购买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如对有疑问的市民可拨打市医保局电话88761370咨询,或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咨询。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政策
温馨提示
1、缴费时间。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从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
2、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手工报销受理的时间:2017年的1月1日至2018年的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3、参保人员到温州以外就诊,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乐清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仙溪镇、湖务镇、龙西乡、岭底乡、智仁乡、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3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50元;
其他镇(街道)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5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3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道)支付,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支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户口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款,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乐清市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1000元,乐清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比例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须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19号)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种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以上相应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补偿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2.特殊病种住院补偿。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须出具市医保中心核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证明,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5万元(含)以下部分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附表规定住院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三)普通门诊补偿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的,符合医保费用部分按5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次最高补偿限额5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500元。(普通门诊补偿限即时刷卡)。
(四)城乡居民生育费用补偿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产妇,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按照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五)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以30元/人/年标准提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整体划拨,原则按政府70%、个人30%的比例承担。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医保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指定大病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和戈谢病、渐冻症和苯丙酮尿症等三种罕见病药品(思而赞、科望、利鲁唑)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26万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起付标准10倍(含)的符合医保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四、补偿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依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住院床位费限额35元/日(市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最高床位费限额50元/日),其他诊疗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依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五、参保手续办理
城乡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六、转诊、转院管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诊、转院:
1、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人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市外诊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出医院应为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转入医院应为当地三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凭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生填写的《乐清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单》,到医院医保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3、转诊一般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三)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且住院期间可补办手续。
七、 异地安置管理
(一)长期在乐清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需填写《乐清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定点人员申请表》,可选择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由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凭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所办理登记备案。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定点登记后,在异地居住期间,在乐清市内就医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紧急情况就医除外)。
(三)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定点登记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定点登记注销时,应填写《乐清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定点人员登记注销表》,到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所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必须将之前异地安置的发票报销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报销。
(五)已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的参保人员如需要转外就医,应由选定的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转外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外手续。
八、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普通门诊不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量。住院出院因病情需要确定带药量,一般不超过30天量。
(二)参保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有误需要修改的,需镇(街道)、社区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后,并出具《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办理登记表》,附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报市医保中心办理。
(三)参保人员黑名单管理。参保人员因恶意透支医疗费用、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暂停该卡医疗待遇实时刷卡结算和窗口报销结算,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四)外伤患者就诊时原则不予实时结算。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规定的,须提供首诊病历原件、外伤病人情况备案证明,由医保中心调查审核后手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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