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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湖南养老保险最新政策(2)

晓敏分享

  湖南省2017养老金发放标准

  今年5月份起的时候该处将推出一项惠民新举措与市邮政储蓄银行商定:每月1日至6日,由该行指派专人在市人社局北院二楼办事大厅设立专柜,集中为新办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存折(卡)开户事宜;其它时间段申报退休的新办退休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网点(附后)自行开设养老金存折(卡)。

  这意味着,届时,凡参加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新办退休人员退休后,不用再到邮政储蓄银行排队领取养老金存折了。

  据悉,因在邮政储蓄银行其他网点开设养老金存折(卡),不便享受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优惠政策,需要一些特定程序。

  为此,市社保处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主动与养老金发放银行对接、协商,除了每月派专人设专柜在办事大厅办理开户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在各城区主要交通要道口选择网点作为养老金存折开户办理网点,新办退休人员在指定网点办理,即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经办要求,新办退休人员在办理养老金存折(卡)开户业务后,凡属单位统一办理退休的,可将养老金存折(卡)复印件或开卡信息的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及一寸照片交给单位劳资人员;凡属市社保处档案室办理退休的,则将资料交市人社局北院三楼档案室登记。

  这样新办退休人员办完退休手续后可“少跑一趟路”,且不用再去邮政储蓄银行排队领取退休养老金存折了。

  此举既方便了群众,又确保了养老金发放、领取更安全,特别是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新办退休人员,可减少许多不便。

  新办退休人员最好办理存折,以便更直观地查看本人养老金发放明细情况。

  他同时透露,今后,市社保处将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情况,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推出更多更好的便民服务举措。

  衡阳养老保险政策最新变化

  改革原则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费用怎么缴纳?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能否提前支取?能否继承?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三种情况

  (一)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2014年10月1日后按此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不同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养老保险基金能否用作他途?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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