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国管公积金怎么提取
公积金提取难,是一直以来的老话题。9月1日起国管公积金实施新规,提取手续简化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国管公积金提取手续,希望大家喜欢!
9月1日起国管公积金实施新规:提取手续简化
本来是一个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正能量新闻,硬是让网友读出一股浓浓的负面情绪。原因就在于“国管”两个字。公积金分为国管和市管,国管公积金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等国管单位的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企也大多是国管。如果你不是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企员工,那么对不起,这个利好消息跟你没有半点关系。
公积金提取难,是一直以来的老话题。难就难在两点,一是提取门槛较高、提取范围过于狭窄,只有几种特定的情形下才能提取公积金。而大多数人既不购房也没有到退休年龄,这导致巨额的公积金处于沉睡状态,使用效率极为低下。二是提取手续繁琐。少则几周,多则几个月,在一些房价波动较大的城市,提取成本太高,申请者根本等不起,只好选择放弃。
针对“我的公积金为何我做不了主”的质疑,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譬如将生大病重病、缴纳物业费、突出事件等情况纳入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的受益面。但这种小打小闹式的局部改进,显然还不足以改变公积金提取难的局面。简而言之,公积金管理体制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相比于市管公积金,国管公积金在管理制度上的优越性,远比你想象的要多。比如在贷款年限和额度上,国管都要比市管的要大。再比如,国管公积金可以跨地区使用,市管公积金只可以在公积金缴纳地或规定可以异地贷款的城市才可以使用。这一次,在公积金提取手续上,国管公积金又先行了一步。这边市管公积金改革如蜗牛般爬行,那边80%的材料量说减少就减少,这难免让人五味杂陈。
和养老金一样,公积金实际上也相当于存在着“双轨制”,国管和市管有着不同的适用对象和运行机制。从道理上说,这本来就是一种制度不公,既然存在制度不公,就应该像养老金改革一样,尽力去缩小制度差距,而不是人为地继续扩大这种差距。当然有必要厘清的是,由于管理主体不同,此次国管公积金简化提取流程,更像是一种内部改革,跟市管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不管谁受益,这都是一件值得称赞的好事,公众质疑的也并非是简化流程本身,而是既然国管公积金可以简化,为何市管公积金却按兵不动,好事都让一部分人先占了?
在公积金的提取流程上,市管显然要比国管更有简化的必要性。一来受益的人群更多也更广泛,简化提取流程所释放的制度福利和产生的公共利益也更大。二来,从收入上分析,这部分人对公积金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他们才是最需要简化公积金提取流程的人。更重要的是,相比于提高提取年限和额度,以及实现跨地区提取等触动各方利益的改革,简化流程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实现的难度和阻力都很小,没有理由搞双重标准。
2016国管公积金提取手续
为了便于中央国家机关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更好地理解《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行提取承诺,简化提取材料
(一)提取承诺制的意义。
自2014年7月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已要求在银行经办网点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职工对此已充分知晓并认可,两年的实践,为我们总结经验,将其完善并上升为便民服务制度奠定了基础。过去要求填写承诺书,主要侧重于风险防范,关注的是购房有没有,虽然可以有效预防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也给广大诚信职工带来不便。本次提出实行提取承诺制,核心就是通过“职工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比对”,大大方便单位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方面进一步突出了承诺的“诚信”内涵;另一方面体现了资金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改进管理服务,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的服务理念。
(二)提取承诺制的要求和简化的原则。
《通知》要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准确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根据职工申报的网签合同编号、网签密码和贷款情况等信息,凡是可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便单位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面向具备联网信息审核条件的提取业务,职工如对联网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供相关证明;暂不具备联网信息审核条件的提取情形仍需提供相关材料。
为减少在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业务排队等候时间,职工可从资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或从单位经办人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提前填好相关信息,办理提取业务时在银行经办人员见证下签名,采用单位集中代办方式的,可由单位见证签名。
(三)提取承诺制实施效果。
根据联网信息完善程度,在现有条件下,对职工购买北京地区住房的提取材料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分类“瘦身”,“瘦身”后业务量最大的购买北京地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量约占总提取量的60%),职工通过身份验证即可实现“零材料”办理。资金中心将继续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弥合各部门间的信息割裂,让信息共享的领域更广,内容更全,效率更高,随着信息共享程度的深入,进一步简化手续的措施将陆续出台。
(四)失信惩戒措施。
优化公共服务,既要“放得下”还要“管得好”。通过联网信息审核更好地保证了提取行为、提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提醒单位和职工,积极行动起来,“我的信用,我做主”,自觉打造“诚信人生”。同时,资金中心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惩戒力度,如有虚假,资金中心可采取如下措施:1.终止职工提取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2.将违规行为通报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3.将违规信息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4.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退休提取的简化情况。
职工退休“零材料”办理提取,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记载信息为准),且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退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可持相关证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提取。
(六)非首次提取的简化情况。
2004年以来,职工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凭《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办理,在当时也是记录职工提取信息,方便职工提取,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适应职工对更好服务的期盼(如职工提取记录单遗失,需提供原始提取材料进行补办)。
随着资金中心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G系统)详细记录了职工提取情况,可由系统直接显示以前提取信息,记录本次提取信息,职工已提取情况按系统登记信息为准,具备了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零材料”办理非首次提取的条件。
职工办理首次提取手续后,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应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仍需《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可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办银行网点打印。
二、关于推进流程优化,改进服务方式
(一)优化流程的效果。
《通知》优化了资金中心内部各审批环节,减少了单位往返资金中心、银行经办网点间的奔波,降低了单位办事成本。
(二)优化流程的内容。
1.关于单位开户。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和《数字证书单位用户信息登记表》两表合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只需登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新版《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表格,备齐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审核,前往银行经办网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即可,不需再次前往资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密钥申领手续。资金中心通过邮寄方式将密钥寄送到缴存单位。单位开户由原来的两套登记申请表简化为一套,由原来的“跑三趟”,优化为到资金中心和银行经办网点各一趟。
企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中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金中心通过与工商部门共享信息方式进行审核。
2.关于开具缴存证明。单位如需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备齐相关材料提交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内部各岗位同时对单位缴存、投诉执法情况进行“并联”审核,通过审核后,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邮寄到单位。
三、关于倡导集中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一)关于单位集中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单位人”特征明显,在资金中心的推动下,单位普遍设立或指定了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具备集中代办条件,而且集中代办符合国务院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委托代办”服务的精神。资金中心提倡各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打通职工办事“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方便职工。资金中心将协调银行经办网点为单位集中代办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关于对单位实施守信激励。
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下一步,资金中心将按这一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工作机制,通过分类管理,对“诚信单位”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和优惠措施,并不断丰富激励内容,让守信者处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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