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保险查询缴费基数(2)
山西社保缴费比例
山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山西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
山西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山西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1%缴纳,个人不缴费。省直管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
太原市养老金计算方法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以及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
(一)并政发【1998】104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牞计算到月)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缴费指数,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相加后(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并政发【1998】104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一)款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11%比例
(2006年1月1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实行个人缴费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缴费起始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缴费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求出每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乘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调节金:
2006年调节金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2009年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调节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具体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本通知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计算。
二、并政发【2007】28文件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生活费计算公式:
退职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退职生活费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为晋劳社养【2002】361号规定的办法),新老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过渡办法执行。
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前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后对转制过渡期内,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涉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其他有关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办法执行。
猜你感兴趣:
1.太原养老保险查询
2.太原社保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