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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保个人账户网上如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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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焦作市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统一覆盖范围

  参保对象: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大中专学生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城镇居民如何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享受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年将不予办理。未获得焦作市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员,可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长期居住证明到所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农村居民如何参保缴费?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农村居民,均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将于近期展开。

  统一医保待遇

  享受待遇: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不同,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不同的医疗费用段报销比例也不同,报销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2017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不低于50%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目前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时期,为了确保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享受统一的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焦作市将出台统一的门诊慢性病医疗政策。门诊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须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悉,目前,焦作市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组织专人加紧制定出台符合焦作市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届时会及时向居民公布。

  统一筹资政策

  享受待遇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与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2017年享受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焦作市相关部门将做好信息整合工作,确保广大居民参保缴费、就医购药、待遇报销等不受影响。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病种范围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九种病。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癫痫――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

  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i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

  参保城镇居民患有已经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的病种,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在定点药店购买的,对符合门诊特殊病诊断及报销范围的费用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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