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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社保个人查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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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涉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湛江社保个人查询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湛江社保个人查询查询

  湛江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5次调高标准。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到65元;2014年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调到80元,2015年2月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从2014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调到95元,并要求补发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2015年7月,当年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5元调到100元;2016年6月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到110元,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湛江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或按第七条规定趸缴,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标准可在申请补缴时我市规定的缴费档次范围内自行选择,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来源:中金网)

  3.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0元。要求各县(市、区)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5次调高标准。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到65元;2014年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调到80元,2015年2月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从2014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调到95元,并要求补发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2015年7月,当年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5元调到100元;2016年6月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到110元,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http://www.AT317.com

  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0元。要求各县(市、区)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5次调高标准。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到65元;2014年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调到80元,2015年2月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从2014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调到95元,并要求补发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2015年7月,当年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5元调到100元;2016年6月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到110元,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关于工作机制

  (一)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

  1.本市户籍

  (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女满45周岁(含)不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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