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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药品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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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818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792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可报销医保药品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新版国家医保目录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月30日正式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此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 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新版目录有何特点?对参保人有何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就此进行了解读。

  《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有哪些变化?原来能报的药不会突然被调出目录而不能报销了吧?

  共增加了260个药品;

  慢性病用药原则上无人使用才会被调出

  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新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则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甲类药品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而对乙类药品,各地还在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各省(区、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届时,参保人就可以完整使用新版药品目录了。姚宏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可能要到2010年6月 30日才能全部完成。但是,各地不得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同时,此次调整还调出了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我们考虑到,原来报销的药品突然说不报销了可能不行。所以我们收集了用药数据库,慢性病用药只要有人用,原则上就予以保留。”

  《药品目录》为什么要增加用药限制?

  用药限制提高了12个百分点,并提出抗生素分级原则,以避免药物滥用

  姚宏介绍,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其中作了843个限制,包括险种、医疗机构级别、适应症限制等,比2004版的《药品目录》提高了12个百分点。

  人社部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我们在对15万人进行用药调查时发现,‘三素一汤’用得最邪乎。”姚宏说,“‘三素’指的是抗生素、维生素和激素的滥用,‘一汤’指的是个别地方见人就输液的情况。所以此次我们按照抗生素分级管理,提出分级原则,明确了哪些抗生素是在其他抗生素无效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有细菌学支持时才能用;哪些抗生素是在急重症或在上级医生或医院的指导下才能用。”

  姚宏表示,人社部将和各相关部委一起,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都能报销吗?

  甲类为保障性药品,可100%报销;

  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各地自行设定

  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甲类目录是保障目录,其中的药品是100%报销的。姚宏介绍:“甲类药品目录的确定原则是全国最贫困的县也能用得上。我们保证每一最小分类目录下都有药,但是选的是较为便宜的。”据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了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而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姚宏说:“最主要是考虑各地用药习惯不同,比如北方常见风寒感冒,而南方则风热感冒较多。”此外,各地区还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也就是说,乙类药品不一定能100%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不分甲乙类的,全部可以报销。中药饮片则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而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是不是就都不给报销了?

  特殊疾病和紧急抢救用药经申报也可报销;

  还将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

  “孤儿病”是指患病几率只有百万或千万分之零点几的特殊疾病。按照规定,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经申报并通过审核,此类药品也可以报销。

  另外,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括谈判准入的药品。姚宏介绍:“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

  142种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医保目录

  5月1日起,郑州市基本医保参保患者求医问药时使用中医药治疗将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3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7家医院142种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

  据介绍,此次纳入郑州市基本医保目录的142种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由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专家鉴定通过,多是临床诊疗中患者经常使用的药品。其中包括:郑州市中医院30种、郑州市骨科医院5种、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13种、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26种、河南省中医院(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1种、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41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6种。涉及内科用药、骨伤科用药、儿科用药、妇科用药、皮肤科用药、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系统药物、眼科药物等。

  按照规定,本次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统一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且, 纳入目录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到期后,相关制剂应停止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滥用的制剂可以做出暂停使用的决定。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副主任王培安和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王贺胜就“‘十三五’开局之年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记者:李主任您好,“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老百姓吐槽的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包括扩大药品的保障范围,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等等。请问李主任,下一步国家卫计委将如何落实,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措施?谢谢。

  李斌:基本医保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压舱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我们这几年来经过努力,已经织起了一张全世界最大的医疗保障网,覆盖了13亿多人口,这样就为人人病有所医提供了有效保障。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已经明确提出,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420元提高到450元,进一步增加资金的投入,不断地增进人们的健康福祉。我们要很好的用好这笔钱,一定要用在刀刃上,让它发挥更好的作用。主要是采取以下几项举措:

  一是扩大药品的保障范围。2017年版的基本医保的药品目录已经印发,新目录比2009年版增加了339个品种,其中儿童用药新增了91个品种。我去年在这里讲过,国家要通过对一些临床急需、疗效比较好、群众负担又比较重的药品进行国家谈判,要降价在50%以上。可以说,去年是说到做到,确实把这些药品的价格降到50%以上,给这些患者带来了利好。在这里,还可以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去年国家谈判的降价药品,今年已经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群众可以按照比例进行报销了。

  二是多措并举,降低药价,通过药品流通的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在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压缩空间,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同时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特别是对一些专利药、独家品种包括一些高值耗材鼓励进行联合采购、带量采购、降低价格。今年,还要通过多种办法,包括对一些高值医用耗材试点开展国家价格谈判,降低虚高价格。刚才王贺胜同志也讲到,今年将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切断医院在使用药品环节上利益驱动这样的内在关系。这样在使用环节上,没有这种利益的驱动,药品今后就要成为医院运行的一个成本,医院就会有主动控制医药费用的内在动力。

  三是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支付方式改革是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的一个有效形式,也是国际惯例。今年,主要是推行以病种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DRGs的改革试点,这也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办法。通过这样的改革,首先要有一个基础,就是能够标准化、规范化的治疗。我们制定了1000多种临床路径,这是保证医疗质量的规范和标准,看病要按照这个来。今年已经在7000多家医疗机构实行,我们还要继续重点推进这项工作。

  关于记者朋友提到的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结算的问题,这也是本届政府的一个承诺,相关部门、各地也是立了军令状的。去年经过一年的努力,已经实现了省内异地直接进行结算,这就是去年的既定目标,我们任务完成了。今年还要加大力度,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加速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全国联网的工作,要健全跨省异地就医的协作机制。现在有八个省已经开展了这样的试点。我国人口众多,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需要全国统筹,目前各地目录、报销的政策有的是不一样的。要完成这个任务,我们今年还要细化工作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这就是总理在报告里面讲到的,一些应该办好的实事,我们应该竭力办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正式公布了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与现行目录(2009年版)相比,新版《药品目录》新增339种药品,向临床价值和重大疾病倾斜,关注妇科儿科,国家将支持中药,并鼓励创新。

  这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四次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原劳动保障部、人社部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调整发布了三版药品目录。本次调整间隔时间最长,距2009年医改目录调整,已近8年。

  那么,新版医保制度究竟有哪些具体改变呢?2月23日,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在线访谈,就大家关注问题,对2017年版药品目录进行了解答。

  1,2017年版药品目录什么时候能够执行?

  陈金甫: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按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并发布本省(区、市)的医保药品目录,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各省(区、市)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应在1个月内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2,重点调入了哪些药品,出于什么考虑?

  陈金甫:2017年版药品目录在结构上与2009年版相似,均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其中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

  3 ,45种拟谈判药品主要是什么?

  陈金甫:考虑到部分药品具有很高的临床价值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行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较大压力的实际情况,专家同步评审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下一步将通过谈判适当降低价格后再纳入目录范围。这45种拟谈判的药品当中,近一半为肿瘤靶向药物,涵盖了白血病、肺癌、胃癌、结直肠癌等常见肿瘤,其他为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用药。

  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并发出相关通知。新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4部分组成,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各省(区、市)应于今年8月31日前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人社部在通知中指出,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发布新版药品目录的同时,人社部确认,经过专家评审同步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下一步将确认企业是否具有谈判意向后,向社会公布拟谈判药品名单并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新版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有关乙类药品调整,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

  人社部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一,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合并归类的剂型

包含的具体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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