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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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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和运营并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实施、高效运转的物质基础。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奉化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奉化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窗口

  2017宁波社保基数

  (1)2016年宁波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之社保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6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2016年宁波五险一金中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上限:2878元—14387元

  2016年宁波五险一金中的社保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标准14%,个人标准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标准(8.5+0.5)%,个人标准2%

  失业保险:单位标准1%,个人标准0.5%(农民工不承担)

  生育保险:单位标准0.7%,个人不承担

  工伤保险:单位标准按行业分类,个人不承担

  (2)2016年宁波五险一金缴费标准之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26315.00元,最低限额1350.00元(其中,市中心和余姚、慈溪、鄞州、镇海、北仑5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650.00元,奉化、宁海、象山3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350.00元),单位、个人各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单位、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5〕142号)内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甬房公办【2015】3号):“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按调整后标准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中心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1860元。

  宁波2017社保惠企惠民政策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2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3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4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5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

  6创业者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创业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7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8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主要内容: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9就业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的见习生活补助。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

  1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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