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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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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劳动中,生产环境和机器设备、劳动工具等存在着某些对劳动者安全、健康不利因素。为了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每个劳动者都必须自觉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企业安全基础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安全基础知识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章程

  制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主要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企业消防安全制度等。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四级台帐”制度

  1、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安全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

  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群众义务消防队;

  3、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火方案,落实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等事故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撤离、抢救等安全措施,并确定专门的负责人;

  4、配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安全条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有记录;

  5、建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使其提高安全意识,掌握预防事故、扑救火灾及逃生自救互救的一般知识;

  6、组织事故自救,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调查。

  三、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生产车间、场所、作业现场要遵循“轮加罩、轴带套、台加栏、洞加盖”,防止轮、轴、洞、台等处的被卷入、甩落、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2、窖池、阴井、下水道、发酵池、化浆池、水井等可能有气体沉积的场所、场地,施工、作业时要采取防毒措施,注意使用防毒面具,并做好通风等工作。如发现有人中毒,切不可在无任何防范保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

  3、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必须符合检验、维修、使用等有关规定,经常检查保养,专人持证操作;

  4、自备发电机组操作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机房、配电房内不得存放柴油、汽油等;废气必须排放在室外;

  5、气焊作业的单位,乙炔、煤气等气瓶必须与氧气瓶隔离;

  6、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带空气、水等容器类金属投入熔炉冶炼;

  7、不得把220V电源直接接入各类机床照明设备;

  8、油库设置必须符合消防规范,严禁用汽油直接清洗金属产品;

  9、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移动、维修带电设备;

  10、严禁制造、安装、使用、乘坐土制货梯(升降机)。

  四、从事故发生的要素中查找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一)造成事故原因主要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①无防护装置。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无安全标志;无防护栅栏或防护栏损坏;风扇无消音装置、噪声大;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②防护不当。包括机械外露的转动部件无防护罩,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松动或调整不当;放炮作业时,隐蔽所的安全距离不够或有缺陷;防爆装置失效或安装不当。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失去绝缘,或电线接口不牢松动造成搭壳漏电等。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①设计布局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备、设施上有锋利倒刺等。

  ②强度或稳定性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承重设备稳定性不够,承重时失稳等。

  ③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j包括设备带“病”运行,超速、超负荷运行等。

  ④维修、调试、校正不良。包括设备失修,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厂房失修,作业场所地面不平等。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包括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鞋等

  ①没有发放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②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起不到防护作用。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①照明不良。包括照度不足或光线过强,作业场所粉尘、烟雾弥漫,视物不清等。

  ②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车间有毒有害物质(气态、粉尘等)超标,未经排放、处理,仍继续作业等。

  ③危房内作业,作业场所狭窄,通道不畅。露天采石场没有剥离、宕面外倾、危石未清理;人员过于密集,安全出口不足或堵塞;生产、贮存危险品的车间与宿舍同在一座建筑物内(三合一等)。

  ④作业场地杂乱。包括电气线路、管道布置不当,随意乱拉乱放;工具、制品、材料等堆放不安全。

  ⑤交通运输线路的配置不安全。如车辆等运输工具平行时,无法分道;交会时,无法避让;弯道或交叉时,无信号或警告标志等。

  ⑥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噪音、粉尘等环境指标不当,影响正常作业。

  ⑦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质,地面材质不防滑等。

  ⑧贮存方法不安全。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物质贮存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足等。

  ⑨操作工序、工艺设计不当或配置不齐全。如工艺参数中的温度、压力、湿度、电流、电压、时间等参数、施工点的高度、深度、水上、地下等位置的选择不当;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择不当等。

  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包括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通气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精力不集中,忽视警告标志、信号,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行走不当,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器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升降设备提升速度过快,超载及客货混载;冲压剪切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区;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扫铁屑等违章行为。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或调整不当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3)使用不安全设备。包括临时使用不牢固的提升、起重设备,登高设备、设施,搬运装载设备;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加工;搬运物体姿势不当等。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生活等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人员允许就进入油灌或井中,冒险进入涵洞,无安全设施接近漏料处;堆集、运输及装车时,未撤离危险区;冒险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调车场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所动火;进入矿山采场;擅自违章搭乘矿(货)车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的部位等。

  (8)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等。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思想负担过重,带严重不满的情绪作业等。

  (11)在必须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所中,忽视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如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穿绝缘鞋,未戴防护手套、安全帽、呼吸护具、安全带、工作帽等。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外露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长头发不戴进工作帽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设备时戴手套等。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2、事故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上存在问题;设备失修,未正常检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没有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职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

  (3)劳动组织不合理。如作业场所的人员过于密集;交接班或作业程序不当等。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如违章指挥,事故抢救指挥不当等。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使用说明),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不健全,无章可循等。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等。

  (二)严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工人未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就独立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

  (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8)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安全设施未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9)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监察意见书”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书”等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上级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事故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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