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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简报的写法

邢纳分享

  在每一个公路工程项目开展时,势必会写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简报,那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简报的实例,一起来看看吧!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简报实例如下

  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工作座谈会在重庆召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安保工程任务,落实工程实施措施,推动安保工程全面展开。交通部于4月26日至27日在重庆组织召开了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工作座谈会。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公安部交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司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冯正霖副部长就实施安保工程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必须做到“五个到位”。

  一、认识到位。实施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安保工程是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交通行业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组织领导到位。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认识到工程实施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像抓重点公路建设一样抓好安保工程建设,使安保工程在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宁肯速度慢一点,也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设防。

  三、工程管理到位。必须做到“三个坚持,两个确保”。坚持先试点后铺开、坚持先设计后施工、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严格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资金保障到位。各地在工程实施时,必须配足资金,不能仅仅依靠部补助资金仓促上马。同时,各地要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安保建设资金,以便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这项民心工程上。

  五、工作力度到位。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及时解决地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要明确路段实施责任,把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跟踪评价,以便对安保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要加强沟通协调,多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最后,冯副部长强调,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一项造福千家万户的好事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亚于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本着“安全、经济、环保、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真抓实干,开拓创新,顽强拼搏,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期间,公路司张剑飞司长和公路所何勇同志分别就实施方案和技术措施做了介绍,陕西省交通厅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分别介绍了各自经验和做法。与会代表还实地察看了重庆市“生命工程”现场,与会代表还就做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工作进行了座谈。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工作在全国全面启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通行条例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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