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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特点是什么

肖阳分享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什么特点呢?下面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安全生产法特点

  1. 增加了条款。由原来的97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

  2. 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由原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从一部管理法或监管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

  3. 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的改变。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改成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 提出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

  5. 新增了一条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职责。由原来的6条增加到现在的7条。

  6. 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地位和作用,强制规定了高危和事故高发单位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7.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机制。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有原来的300人提高至现在的100人。

  9. 对一些新的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10. 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 实行了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安监部门可以把有关事故的风险和信息提交给可以约束其管理的部门,如国土、投资、金融等部门。

  12. 监管手段更加强硬,安全监管部门拥有了查封设备、停止供电、供水及民爆物品供应等权利。

  13. 事故调查的原则改变了,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成了“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14. 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如果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原来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改成了现在终身不得担任。

  15. 提高了罚款的幅度,由原来的1万、2万的标准,提高到现在的5万、10万,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

  16. 强化了双罚制度,既罚企业也罚企业里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正如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

  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

  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

  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第四、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

  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处在事故的“易发期”,搞不好,就会发生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威胁很大。做好这一历史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时不我待,责任重大。

  二是有助于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取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应用的不平衡、行业自身特点的特殊性,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必然形成重点的安全生产产业、行业、企业,如煤矿、非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这是现阶段的高危行业,工作在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更应受到重点保护,更应加大这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有助于处理好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与最大限度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应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体制、法制、政策、科技、经济实力、劳动者素质等条件的制约,搞好安全生产离不开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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