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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肖阳分享

  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安全生产有着详细的基本规定。有规定,才成方圆。有了约束,可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能。下面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法规定内容吧。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他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化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军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这样规定有3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作出了如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下,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它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人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了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予奖励。它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增)

  三是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增)

  四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新增)

  五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中三种评价方法的区别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的区别

  1.首先体现在时间上。安全预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前开始进行的评价活动。安全验收评价是在项目竣工后、试生产运行正常后,正式投产前。前两个的时间点的要求比较苛刻。安全现状评价则没有时间点上的具体要求,一般就是指投产后的任何现状时间点。

  2.其次,在进行评价的依据上也有所不同。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安全验收评价依据是评价对象初步设计、设计,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或安全管理等的要求进行的。

  3.最终结论目的不同。

  1)安全预评价给出危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用以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2)安全验收评价查找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是为安全验收进行的技术准备,最终的安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项目安全验收的依据。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生产方式、工艺、装置或作业场所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查找存在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程度,预测事故危害的可能性;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目的是指出建设项目的目前安全状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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