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后,总会有不法分子来试探法律的权威,于是出现不少安全生产法的案例。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一些案例,供您参考。
安全生产法案例一
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在拆除脚手架施工过程中,所系安全绳断裂,失足坠落,至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有意瞒报了该起事故。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检验制度,导致工人使用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就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规定在拆除作业的脚手架下搭设安全平网。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规定,构成瞒报事故。
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青岛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黄岛区城建局采取了对万达公馆项目全面停工整改措施,对项目涉及的有关投资、总包、监理公司通报批评,对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扣分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了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上述罚款均依法缴纳到位。
安全生产法案例二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伤害事故案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不力,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超范围用火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用火审批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范围用火、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胡××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案例三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8”物体打击事故案
2015年6月18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硫磺装置施工工地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监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在拆除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没有在架体外围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第3.5.1条和《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及改造脚手架施工方案》第7.1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协调、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方案要求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的事故隐患没有督促进行整改;没有督促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好现场管理,明确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和监护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没有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 ,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案例四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9·1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黄岛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钢集团建设工地,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钢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胡××个人,没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管理;没有督促对刘××等3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掌握其岗位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前没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装卸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装卸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有效辨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02)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王××,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案例五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5年5月27日,黄岛区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岛区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
经黄岛区安监局调查: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青岛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10KV甲旺墩线铁塔工程项目。3月29日,该公司在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王××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经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构成重伤。而王××未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处作业中违反《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案例六
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8·2”提升运输事故案
2014年8月2日19时许,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以下简称三合山铁矿)斜井提升机拉着一矿车废石(重量约1吨)上行到180米处,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失去牵引力的矿车快速下滑脱轨,将正在巷道人行道上行走的李××(无资质的包工头,负责清理巷道)撞伤,至其腿部及头部受重伤,经120急救医生井口现场确认死亡。
根据平度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三合山铁矿将2#矿区斜井矿山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非法施工,且无视安监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对提升机等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在未申请复工验收的情况下,非法恢复建设,导致事故发生。平度市安监局报经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实施关闭、收回矿山建设意见书。
三合山铁矿阎××负责2#矿区斜井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2#矿区斜井建设项目非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及停止矿山建设的法律指令,在未经验收批准,非法组织施工建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未对提升机钢丝绳进行检测与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未及时更换;斜井中未设置拦车装置,提升作业下方未设置运行警示,又未指定专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四十条,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该矿已依法关闭,设备已拆除。
猜你感兴趣:
2.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4.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5.新安全生产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