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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孕妇职员的补偿标准

朝莹分享

  劳动法是规范企业雇佣制度的有效保障和促使企业合理合法运行的基础,怀孕的职工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用人单位辞退孕妇职员的补偿标准,希望你喜欢。

  辞退孕妇职员的补偿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产假待遇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然是要足额缴纳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而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生育生活津贴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不再另行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因产假的发生而中止。单位缴纳部分仍应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缴纳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当中一般可以先由企业垫付,产假结束之后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由员工直接支付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孕妇员工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怀孕员工的生育保险及费用报销

  目前,我国职工生育费用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管理。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1)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生育保险办法。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

  1.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3.女职工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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