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目前
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基于相邻关系,侵害他方的采光利益,从而伤害或损害采光权权益人的身心、财产的行为。其实我国的法律中早就对采光权做了规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72 号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我国各省市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哈尔滨:以挡光面积计算赔偿标准
1999年,宾县一居民任女士家被其南侧建成的一栋高楼房遮挡,造成其室内终日不见阳光。任女士于是将开发商告到宾县法院,要求赔偿。宾县法院认为,该公司所开发的高楼遮挡了任女士家的阳光,该公司应当赔偿。由于目前没有关于遮挡阳光赔偿数额的细则,经审理,决定以遮挡窗户的面积为准,每平方米赔偿500元。由于任女士的被遮窗户面积为15.52平方米,故判决赔偿7760元。
这是法院首次以遮挡阳光的窗面积来计算赔偿金额。
沈阳:按照房屋因挡光而造成的价值减损赔偿
2001年10月,辽宁金鹏公司在铁西区兴顺街建设三幢“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给其西侧居民楼造成挡光。16户居民提起诉讼,在二审中经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针对房屋贬值作出估价报告,其中肖某的房屋因挡光而造成的价值减损为16125元——这也成了法院判决赔偿的最终依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经2004年12月2日第5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沈中法[2004]31号中明确:挡光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应以挡光后,造成原有房屋价值的贬损作为赔偿的标准。而这种请求权“一物只能行使一次”,后买受人应了解买受时的现状,再次以此为由请求补偿的,不予支持。
大连:每平米最高补偿2000元
2002年6月1日施行的《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规定,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市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湖北:折价赔偿
2004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定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天津:按被挡光的居室面积补偿
2004年 天津市一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得到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判令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不过,补偿费用只是按被遮挡的二十多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计算,而不是整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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