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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士官探亲休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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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保证士官权益的又一大举措。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部队士官探亲休假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部队休假相关规定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保证士官权益的又一大举措。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目前,全军士官队伍的数量已经占到士兵总数的47%。就现役士官探亲休假的有关最新规定,记者采访了总参军务部部长臧国清。

  士官假期分为探亲假和休假

  《规定》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士官探亲休假时间增加

  按照艰苦地区类别和岗位艰险程度,在士官享受探亲休假基本假期的基础上,《规定》确定了相应增加假期的时间。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30天;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20天;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条件下工作的士官,每次假期增加10天。

  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

  《规定》强调,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规定》明确,军队院校正在就读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以及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取消补偿性、奖励性休假

  《规定》中明确,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士官可以将当年的假期分为两段安排。现行的当年未探亲的士官翌年增加15至20天假期的政策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按照规定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应当说明的是,士官配偶来队的时机,既要充分考虑士官的意愿,也要根据部队工作和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的周转情况,统一计划、妥善周密地安排,使士官配偶在来队期间感受到部队的关心与温暖。

  士官休假探亲新规定

  《规定》适度放宽了手机网络使用的限制,明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军队人员在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手机(含智能手机),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终端或者军营网吧使用互联网。

  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日前颁发《规定》,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

  对基层建设高度关注,强调要采取硬性措施解决“五多”问题,减少部队忙乱,增强基层内生动力和工作主动性。军委和四总部领导对规范抓建基层秩序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起草组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为依据,总结吸纳部队有益做法,对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作了深入研究论证。《规定》形成初稿后,2次征求四总部机关和部队意见,先后4易其稿,确保了针对性、创新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

  《规定》共12条,紧紧抓住基层反映最强烈、最期盼解决的问题,从加强工作统筹、减少会议文电、精减大项活动、严控检查评比、落实休假探亲等方面,提出科学合理、具体实在的对策措施。比如,要求旅团级单位落实“三会一条线”制度,防止任务多头下达、造成基层忙乱;减少基层干部参会,保证每周工作日基层干部无会日不少于3个;防止文电干扰基层,各级机关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在同一个旅团级单位组织的试点先行、观摩交流、集训培训等活动,每年不超过1项;到同一个旅团级单位的工作组,1个月内不超过2个;压减基层登记统计,由“八本六簿三表一册”减为“七本五簿三表一册”;无特殊情况,基层每周工作日不少于2个晚上的课外活动时间由官兵个人支配;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未婚下士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等等。

  部队士官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规定》共20条,主要规范了士官探亲休假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批准的权限,各级司令机关对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办理相关工作的职责,以及士官享受假期的标准等方面内容,从制度上保证了士官的权益,体现了中央军委对广大士官的关心与厚爱。

  《规定》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规定》强调,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

  据总参有关部门介绍,现行的政策规定,士官当年未探亲或其配偶未来队的,翌年增加探亲假15至20天,这与制定探亲休假的目的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相符,因而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士官(以下简称士官)探亲、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第十六条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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