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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人员请事假的相关规定

如英分享

  军人在国家中的角色十分重要,因此,部队请事假不仅关乎个人,更关乎集体,甚至是国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部队请事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部队请事假案例

  前段时间,西藏军区某团参谋长粟华南和政治处主任孙雄伟都很头疼,几名官兵因特殊事由前来请事假,让他们左右为难。最终,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他们的解决办法对其他部队解决类似问题也是一个启示。

  社会变迁

  事假缘由种类繁多

  团干部股、军务股这两个分管干部、士兵的股室介绍,近几年来,基层官兵请事假多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事假高峰呈周期性变化,事假缘由更是五花八门。

  有非直系血亲病故的。一连上等兵王云峰以前是个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地打工,奶奶一手将他抚养长大,婆孙俩感情特别深。不久前,家里打来电话告诉他奶奶病故了。小王当即决定请假回家奔丧守灵。

  有回家买房的。二连连长何辉今年32岁,准备年底休假结婚,未婚妻看好了几套房子,想让何连长请一个星期事假,先回家一起看看房子,顺便把购房的相关手续办了。

  有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连上士张科的父亲,晚上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和出租汽车相撞,导致右手臂骨折,全身大面积擦伤。小张听了十分着急,不回家看看总是放心不下。

  有家庭婚姻纠纷的。政治处干事小李和妻子感情出了一些波折,双方经常吵架。前些日子,妻子哭闹着打来电话说,让他请假回去一趟,办离婚手续。

  还有单亲父母再婚的。指挥连下士小赵是单亲家庭的孩子,妈妈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现在母亲找到属于自己的另一半,将于近期举行婚礼。小赵想当面为妈妈送上祝福。

  事务敏感

  事假过多管理犯难

  “请事假是基层部队面临的比较普遍又很棘手的问题之一。”孙雄伟介绍,他作为该团土生土长的干部,对基层部队十分了解,请事假的官兵过多,给部队建设和管理带来诸多难题。

  难题之一,干扰正常秩序。符合条件的官兵每年都安排了正常探亲休假时间,请事假的官兵不仅影响单位人员在位率,还会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训练、战备秩序。

  难题之二,影响内部关系。请事假的缘由大多关系官兵切身利益,如若不能妥善处理,官兵容易出现心理问题,产生负面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降低训练热情,甚至迁怒于他人。

  难题之三,增大管理难度。基层官兵对请事假非常敏感,非常关注。往往是“一人请假,众人效仿”,有的甚至编造事由请事假,易诱发一些不稳定因素。

  标本兼治

  情法并济官兵服气

  官兵请事假问题很快上了团党委会,本着情法并济、急事急办的原则,王云峰和二连连长何辉被准以7天事假,上士张科选择了正常休假,李干事的妻子被请到部队协调纠纷,连队领导和小赵通过电话表达对小赵母亲的祝福,几个事假均得到圆满解决。一时救急,但不能时时救急,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为此该团打出一套组合拳。

  加强思想教育。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官兵自觉增强献身国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战士正确对待军营生活,乐于吃苦,安心本职,同时通过板报、广播、局域网等,向官兵宣传相关规章制度,让官兵认清尽义务和实现个人愿望之间的关系。

  完善事假制度。在深入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定,出台《事假审批实施细则》,将“特殊事由”逐一进行明细,进一步明确事假范围和程序,堵住“活口子”,剪断“长尾巴”。团里还建立事假回执制度,坚决杜绝造假请假、批“人情假”、越权批假等现象,从根本上解决事假“泛滥”的问题。

  主动排忧解难。各级组织主动靠上去,及时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定期组织人员对官兵家庭情况调查摸底,由组织出面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在法律纠纷、家庭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上为官兵考虑在前,同时注重做好官兵亲属思想工作,减少家庭对官兵的影响。

  部队军人陪产假新规定

  一、现役军人婚假国家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现役军人产假国家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军队人员“单独两孩”政策的标准条件、审批办法和服务管理等规定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注:2015年国家已颁布最新“二孩”政策。据悉,《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已于日前上报中央军委审批)

  《决定》贯彻了党中央“单独两孩”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军队人员“单独两孩”政策的标准条件、审批办法和服务管理等规定。《决定》的发布施行,对于保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在部队贯彻执行,维护官兵合法生育权益,促进依法科学生育,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劳动法事假工资计算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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