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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有法律效力吗?

若木分享
录用通知书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受劳动法调整?
【案例】
小李大学毕业前夕,经某食品销售公司网上招聘录取。公司向他发来的录用通知邮件文件明确了小李的工作职位、主要职责、入职要求及基本待遇等内容。其中,还特别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600元。转正后月薪数额待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因急着有份工作,小李没多想就同意并按时上班开始了试用期工作。就在试用期结束的前半月,小李又接到了一家通讯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其工资待遇远远高于食品销售公司,小李决定辞职,公司只给付小李2个半月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双方关于录用通知书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有法律效力吗?
【分析】
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小李可主张二项权益:一是在试用期2个半月期间,要求公司按“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给付工资;二是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
尽管小李同意公司的“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600元”之约定,但因该约定违法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因录用通知不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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