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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是什么意思

梁淑分享

劳动合同中,有很多概念性的词语是需要了解的, 其中履行和变更是很常见的词之一。你知道它们是什么意思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意思,分享给大家!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什么意思


目录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意思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同一性,因此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仅仅指内容变更。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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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29条全面履行原则依合同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理,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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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登记事项的变更(33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2、合并、分立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而所谓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 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一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二是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四)合同变更的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内容,有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对于职工工种岗位产生的变更,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如果劳动者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可以要求变更其他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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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是指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即时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包括即时解雇、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即时解雇是在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事先通知即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雇是指在非因劳动者个人过错导致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破产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大规模解雇劳动者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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