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
所谓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吉林养老金并轨方案
一是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是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二是抓好养老保险制度重大改革。继续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制度并轨平稳有序;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改革、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重大政策。
三是提高待遇标准。按照国家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四是完善医保制度。以精准化保障为目标,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建立重特大疾病“特药”保障机制。
农村低保标准由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提高到30%
郑国君在会上表示,“十三五”时期,民政部门将实施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通过“低保兜底”,实现脱贫一批。
重点抓好“四个机制”建设,即:低保标准省级确定机制、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机制、低保工作与扶贫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2017年继续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将农村低保标准由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提高到30%。15个贫困县适当提高比例。各级民政部门将全力抓好落实。
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养老金并轨相关信息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
1、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2、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
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4、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
5、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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