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创业指南>职场>劳动法规>

公安消防部队体制改革建议有哪些

敏敏分享

  消防改革牵动着几十万消防人和亿万国民的心,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公安消防部队体制改革建议,欢迎大家参考。

  消防体制改革建议

  1.我国现行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在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工作是分部门管理的。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管理(其中森林火灾的防治归国家林业总局的武警森林指挥部管理,草原火灾的防治归农牧部门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火灾的防治归其主管单位管理);大气、水资源污染等环境灾害的治理归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生产事故的防治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管理;水灾的防治归水利部门管理;气象监测预报归气象部门管理;地震灾害的防治归国家地震部门管理, 战时的防空袭、防化学污染和平民伤害等战争灾害的防治归人防部门管理;灾后灾民的救济工作归民政部门管理;灾害事故的急救归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以上各类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除了火灾防治管理部门拥有专门的消防队伍负责全社会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外,其他部门均没有对社会的专职抢险救援队伍。从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分部门管理的现状看,虽然各有关部门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

  1.1多头行政,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影响了行政效率

  由于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在行政上实行的是分部门、分灾种构建的管理模式,所以,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都要分部门进行。但由于监督管理对象、内容的同一性,就形成了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设备的交叉、重复管理现象,给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好多的不便和麻烦。

  譬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要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盛装易燃危险品的容器等物品和设备,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液体的跑冒滴漏等事故隐患;检查单位的平面布局、疏散通道、建筑结构、防雷设施等。这些检查管理内容,环境保护部门、生产安全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等需要对这些单位相同的对象和非常相近的内容进行检查。

  但检查的时间并不能统一起来,结果是今天这个部门来查,明天那个部门来查,使得被检查单位不得不拿出更大的精力和人员来应付上级多个部门的检查,造成了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管理不必要的干扰。如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个商场,在一个月内仅有7个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团(组)去检查相同内容的消防安全工作。据说全国此类情况也很多。加之,在我国行政管理还不够清廉的情况下,这样的安全检查不仅不能推动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反而成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场灾难。

  再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应分别呈报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人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消防安全设计、环境保护设计、防震设计、防雷设计、人防设计等要求,建筑完工后,以上各有关部门还要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启用;而建筑结构的强度、防震性、耐火性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雷防静电设计、电气设计、灭火设计、安全间距、设备装置布置、尾气排放、消防车通道,以及排水、防洪等审核、验收的项目、内容、对象大致都是一致的。这多头审核、多头验收的行政许可,不仅给被审核单位的申报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

  另外,由于分部门管理、分部门制定法律,还造成了多个部门的执法主体,使有关部门在执法和职责分工上重复和扯皮。如根据《消防法》规定,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而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往往火灾事故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再如,根据《消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而(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却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又规定,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类似的这些法律相互矛盾的现象很多,已使不少地方的生产安全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因执行法规不同而形成相互扯皮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再者,由于政府机关分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科、处,环保科、处,保卫科、处等相对应的机构,使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无法统一进行,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

  1.2不利于发挥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灾害事故的防治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不同的灾害事故有其不同的性质、起因和危害,但其相互间的渗透性、致灾因素的因果性、事发的突然性、抢险救援的急迫性、行政管理的监督性、管理对象的同一性、运用法律的相近性等却都是一致的。譬如,城市火灾与森林火灾,火灾与大气污染,气象与火灾、水灾、雹灾、旱灾、风灾,地震与火灾、环境灾害,保护森林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与防火、防洪,火灾事故与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与急救等,它们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联系都很紧密。诸如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改、防灾措施的推行等,都需要一个整体的机构去管理。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而各种灾害事故的防治又是一项社会性十分广泛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各地都组建了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性机构进行协调。这样,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部门就都需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同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领导挂帅、牵头,都要有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参加,而具体工作仍还得由原行政部门办理。还因其是非实体性协调机构,没有任何行政执法职能,且每一个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都不是由一个政府领导分管,对其他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制约作用,故除了每年组织几次联合安全大检查、向政府写几次工作情况报告外,其他方面无法协调。就是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也无法直接用行政手段解决,还得由具体的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分头去解决,行政效力极低。

  这样交叉重复的工作方式不仅给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造成忙乱,而且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各有关灾害事故防治行政部门的整体管理效能也无从发挥。如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部属局升格为副部级局,正部级局。规格越来越高,但事故率却越来越升,伤亡损失越来越大。往往前面的大火还未处理完,紧接着就发生多起重大着火、爆炸事故;先是天上掉飞机、海上沉船舶,紧接着就是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的大矿难,一次就是几百人遇难,教训非常沉痛。国务院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发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这些紧急通知除了各地安全生产部门象征性的组织几次安全大检查外,有多少事故隐患能够从根本上根治呢?这些不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多大责任,而是现行体制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1.3管理经费上存在巨大的浪费

  每年国家各级财政分别划拨给各有关部门的防灾经费(消防、防洪、环保、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虽然不多,但国家也尽了最大的努力。然而,由于这些经费分部门使用,使得各项防灾经费的整体效能难以发挥,浪费巨大。

  如前所述,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就要有多少个灾害事故防治的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这多少个委员会、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又都要有相应的办公设施,都需要有一定的办公经费,都要有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而要有办公设施就要有建筑,就要盖大楼,盖大楼就要花费资金;要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就需要有一个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和电视监视系统,这就又需要一笔很大的开支。仅以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指挥中心为例计算,如果全国各地地级以上城市(不含台湾、香港、澳门,按338个地级以上城市计算)都要建立指挥中心的话,粗略按河北省石家庄消防指挥中心建设投资7500万元计算,全国至少需资金253.50亿元以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的投资会更大,如果形成全国联网,则至少需要300亿元。

  由于分部门管理,国家难以综合考虑防灾经费的使用,往往因灾而事。如国家发生了洪灾,各地就建起了防洪指挥中心大楼;发生了大地震,各地又要建立地震指挥中心大楼;一时间火灾较多,各地又都需要建立消防指挥中心大楼;一时间矿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较多,国家的安全生产局就由原部属局升格为正部级局;且地方各级又都要盖指挥中心大楼。如果消防、护林、防洪、地震、环保、气象、人防等有关灾害事故防治部门都要建立指挥中心并形成全国联网的话,则至少需要资金2100亿元。而这2100多亿元如果统一使用又会节省多少呢?

  1.4不能充分发挥武警消防和武警森林部队的抢险救援作用

  我国现在的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是一支按解放军“三大条令”管理的素质高、反应快、战斗力强的城市和森林的抢险救援部队,是抢险救灾的主力军。但其目前的任务,除了担负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之外,抢险救援的其他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和武装警察森林部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扑救火灾,而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则是辅助任务。由于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不是主要任务,所以,在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中就没有现场指挥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财政上就没有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的经费。

  没有现场指挥职能,最先到达现场的指挥员就无法主动采取最积极的抢险救援措施,也就无法把灾害损失压到最低限度;无经费也就无法购置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和设备,也就难以训练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装备和设备的操作技能;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也就难以在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1999年6月25日,江西省新余钢铁厂的一辆载有液氯钢瓶的汽车在峡江县的闹城区发生泄漏,峡江县消防大队接警后,18名消防官兵当即携带仅有的两具空气呼吸器赶赴事故现场,参战官兵因缺乏必要的防毒器械和装备及熟练的防毒抢险训练,事故处置完毕后,包括大队长、中队长在内的13名官兵因中毒严重全部中毒住院治疗。这就不难看出,消防部队增加抢险救援经费、全面装备抢险救援器械、全面训练和掌握抢险救援技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现在国家地震局组建了国家地震救援队,用于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的抢险救援,但是它没有以消防部队为依托,启动太慢,中间环节太复杂,不利于快速救援。以2003年春的新疆巴楚-伽师地震为例,国家地震救援队出动达10小时以上。如果以武警北京消防特勤支队为依托组建,最多5小时即可。如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消防特勤支、大队为依托组建则会更快,甚至几分钟即可。如2007年6月3日云南普洱市临洱县6.4级大地震,该县消防大队即刻就赶到了救灾现场。

  另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2012年1至9月,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51.5万起,出动人员530万人次、车辆84.8万辆次,抢救遇险被困人员104765人,抢救财产价值900亿元。其中,抢险救援16.8万起、社会救助14.8万起。

  由此可见,只要理顺管理体制,增加消防部队地震灾害抢险的任务和经费即可。现在虽然有不少省的地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都是以武警消防部队为依托组合的,但因管理体制不顺,仍需很多部门协调,存在着时间、经费、精力等很多方面的浪费和无用之功。

  1.5影响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对外交流和综合吸纳世界先进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的科技成果

  世界各国灾害事故的防治基本都是统一由民防或消防部门来管理的(俄罗斯设立了紧急情况部,日本国家设立消防厅)。为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上于1931年成立了世界民防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1972年成为政府间组织。世界民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战争等对平民造成的伤害,改善和发展救助方法和技术。由于我国灾害事故的防治管理体系是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头管理,在与国际间的交流中,无形中造成了主渠道的不畅,世界各国先进的灾害事故经验无法为我国统一、及时吸纳,我国也无法在世界灾害事故防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也难以在世界民防组织中树立起我国的高大形象。如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次世界民防大会,就因以上原因给会议的组织、接待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会议的理想效果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关于建立国家“消防安全部”的建议方案

  2.1国家组建消防安全部

  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分属于公安部的消防局(武警消防部队)、国家林业总局的护林防火办公室、森林指挥部(武警森林部队)、水利部的防汛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气象局、地震局、人防办公室和城市“120医疗急救”等集中于一体,组成国家“消防安全部”,统一负责全国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抢险救援工作。其任务是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对公民造成的伤害;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并改善和发展救助方法和技术。

  消防安全部的规格与公安部并列,内部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下设若干专业司、局及相配套的政治人事管理机构、后勤保障机构、科研教育机构和监测服务机构等。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组建消防安全厅、局、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建消防安全厅,各市、县(旗)、区人民政府组建消防安全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安全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消防安全部门内部分别设置与中央相对应的专门机构,职能基本与中央相同。省以下消防安全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2.3县级以上消防安全部门设立抢险救援指挥中心

  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的人员编制由现在的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组成。为能保证这支抢险救援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战时火灾扑救与防化学能力,故仍应为现役体制,继续列为武警部队序列,并仍称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扑救火灾,包括森林、核电、矿井、战时等火灾的扑救;处置各种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包括战时的防化抢险;洪灾、雹灾、风灾的抢险以及实施驱雹和人工增雨;地震、建筑物倒塌抢险;重大交通事故救援;市政公用设施(煤气)、关键性生产设备故障的排除与抢险;公民的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矿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抢险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救助等。120急救划属抢险救援中心。

  抢险救援不得向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有关灭火救援的权利延至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为了增强抢险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抢险能力,距离国办消防队较远、事故危险性大的企业单位和矿山,应当建立自己的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负责自身的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经费归本单位管理,国办消防队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2.4各企业、事业单位内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机构

  为充分发挥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力量,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亦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机构,如处、科、股等,以保证灾害事故防治措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现在绝大部分企业已经认识到了我国现行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的弊端,并在本企业内部已经将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事故管理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管理工作统一于新成立的“安全处或科”管理)。

  2.5国家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体系和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国家将分属于不同院校的火灾科学、防火工程、环境工程、气象科学、地震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和抢险救援指挥、医疗急救等灾害事故防治专业集中起来,组建国家“消防安全大学”,下设若干个专业系或专业学院;各省建立中专规格的消防安全学校,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训练任务。

  将现行的各消防、环保、劳动保护、地震、气象、医疗急救和森林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研究院、所集中起来,组建国家“消防安全科学研究院”,下设若干研究所或分院;各省建立消防安全科学研究所,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研究和监测任务。

  2.6国家统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

  在原有体制下,我国分部门建立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如地震法、气象法、消防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我国灾害事故防治的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国家建立了消防安全部后,这些法律就应当统一于一体,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并升高其法律规格,增强其执法力度。

  3.建立统一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好处

  3.1有利于发挥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将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机构集中于一体,能够有效避免灾害事故防治管理的松散性,增强统一性和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协调一致性,使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职能得到优化,减少或者取消各种不必要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机构和分部门召开的会议,减少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同一类设备和同一类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便、干扰和麻烦,加大灾害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防灾措施推行的力度,从而增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更加有利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3.2能够充分发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和综合效能

  我国的武警消防部队是建国后建立的一支作风过硬、技术精干、拉得出、打得赢的军事化专业队伍,在扑救火灾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的成绩也非常突出。如1998在抗洪抢险中的湖北省消防总队、黑龙江省消防总队,上海民航事故抢险救援中的上海市消防总队,1999年湖南衡阳“7.9”列车脱轨事故抢险中的衡阳市消防支队,在2001年震惊世界的石家庄刑事大爆炸中的石家庄市消防支队,2003年发生的衡阳11.3特大事故,2008年的汶川“5.12”大地震,历年发生的地震抢险救灾以及其他化学气体、液体泄漏事故,房屋倒塌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全国的消防部队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统一于一体后,在财政经费的投入上和技术装备的购置上都会有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消防战士的技能训练也会有更大的提高,必将在今后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把消防队伍建设成一支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专业队伍。

  这样,当发生了重大、特大灾害或者事故时,专业消防队伍可以凭借自己点多面广的快速反应优势、技术装备先进优势、操作技能熟练优势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援;当灾情太大需要解放军或当地民兵、群众参加时,专业消防队伍可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凭借自己熟练的方法和技能,在现场指挥和引导大面积的抢险救援,从而避免解放军战士不了解抢险救援专业知识的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更加有利于“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贯彻落实。另外,这支队伍还能够在国防建设和社会治安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河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消防特勤支、大队为依托组建了自己的消防地震抢险救援队,这将为今后消防部队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3有利于加强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分部门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一些虽有联系但工作中心不同的机构组合成一个机关,使得该机关领导不得不拿出一定的精力去抓该机关中心工作以外的工作。例如,火灾事故的防治虽然与治安工作有关,但火灾事故所涉及的主要是自然科学,而治安工作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科学,二者的性质和工作对象是不同的,所以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管理,也就分散了公安机关领导抓社会治安这个中心工作的精力,从而也就相对消弱了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领导;再如,生产安全工作虽然现在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但生产事故的防治还涉及到消防、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也没有分管其他灾害事故的机构和任务,故也很难把全国的灾害事故防治工作都统管起来。

  从目前来看,也只是主要管了矿山安全,其他事故也只是代表国务院牵头处理一下,具体工作还得由分管部门去处理。所以,当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后,灾害事故防治的监督管理也就成了该机关最中心的工作,该机关的主要领导也就必然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最中心的工作上。这样,不仅各种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领导相对得到了加强,同时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相应得到了加强。

  3.4可形成主体管理与监督管理的制约机制

  由于各种灾害事故所危害的不仅仅是某个行业、企业或公民个人的安全,而是全社会公民生命及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所以,灾害事故防治工作仅靠行业、企业、个人的自身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往往因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众利益而形成灾害事故隐患,甚至长期得不到整改,从而造成灾害事故。

  这些年来我国频繁出现的重大、特大灾害事故无不与此有关。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就形成了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具体实施,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制约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灾害事故防治措施的推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消除,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防汛机构、森林保护机构与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分离,就使水利、森林的主体管理职能与防汛防雹、森林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分开,从而使之相互间产生制约关系,象江西九江的豆腐渣工程、贵州台江县林业局、山西林业局局长和上海某县的林业队长乱砍滥伐林木,小煤矿、地方政府与黑恶势力勾结等类似腐败现象,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3.5可增加经费的有效使用价值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不需要国家或地方财政增加经费,而且能够对财政划拨的现有经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节省分部门建设管理的大部分费用;可根据灾害事故防治的需要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优化经费的使用,增加经费的有效价值。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了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分别在这6个区域设立了6个大的应急救援基地,每个应急救援基地,设立救援培训、救援演练机构,并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

  同时,每个省及每个地级市也将建应急救援中心。如果按一个中等应急救援基地需建设资金1.75亿元计;全国6个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投资约需要资金10.5亿元。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海事、消防、矿山)等(按338个计×3)为1104个;建设一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建设资金按0.75亿元计算,全国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需基本建设资金828亿元。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这些资金完全可以节省下来。

  3.6可加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综合研究与检测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会加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综合研究,从而提高灾害事故防治的综合科技手段,促进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科研会商及会商成果的形成;同时,诸如天气预报、气象检测、大气污染检测,水污染检测、火险预报等各种监测设施、机构,可以统一建立,从而发挥综合效能,有利于国家制定更加科学的灾害事故综合防治措施。

  3.7可促进国间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建立,可疏通我国与国际上交流的主渠道,化解了交流和学习的诸多不便,方便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世界各国防灾治灾先进经验的吸纳,促进国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使我国能够在国际民防机构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可使我国灾害事故防治工作能够沿着更加正规化、现代化的轨道向前迈进。

  可以认为,按照以上方案建立的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能够有效运作的世界上目前最先进的管理体系。如果能够确立,必将会对预防和减少各种灾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附:3.国外发达国家的消防安全体制情况。

  4.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事局编写的公安外事对外交流成果消化吸收丛书《世界主要国家消防概况》整理)

  4.1 俄罗斯紧急情况部

  俄罗斯的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归属紧急情况部负责。紧急情况部主要由国家消防局、搜寻和救援局、民防部队和国家小型船只局四个基础部门组成,属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与国防部、内务部、联邦安全局和对外情报局组成俄政府五大强力部门之一。该部是俄罗斯处理突发事件的组织核心,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落实国家在民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政策,实施一系列预防和消除灾害措施,重视救灾知识教育对国内外受灾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活动。为国家专业化的救援救灾机构,它拥有在必要时调用本地资源和国家协调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办公室请求获得国防部或内务部队的支持。

  在救援救灾方面,俄罗斯紧急情况部建立了许多专业化救援救灾机构,实行专业化救助的方法。俄罗斯紧急情况部有一个庞大的搜救队,专门负责发生灾害时的一般搜救工作,总人数近2万人,大多数队员同时掌握了多种专业技能,具有在水下、陆上和空中和任何复杂地理和气候条件下完成救助任务的本领和能力。2001年还成立了7500多人的“大学生搜救队”,作为国家搜救队的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在中小学进行搜救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知识宣传。在消防方面,俄罗斯紧急情况部下设一支庞大的“俄罗斯消防部队”,总人数达22万之多,由军事化消防部队、地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组成。

  俄罗斯紧急情况部还有一个“高风险救援行动中心”,专门处理具有高风险的各种紧急情况,如核事故和化学放射污染事故等,拥有一流的工兵、训犬专家、机器人专家、化学和放射性物质防护专家、潜水专家、登山专家,他们广泛使用机器人救助。此外,还有航空救助队、小型船只救援队、心理医疗救助队等。中国四川发生5•12特大地震后,俄罗斯在第一时间最先向中国提供了大量抗震救灾援助。他们以高度专业化的队伍、不怕艰苦的救助精神赢得了中国人民的称赞,进一步加深中俄两国人民友谊。

  4.2 美国

  美国灾害事故的防治工作是由总统授权的联邦政府灾害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包括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核工业事故、核装置销毁、大型水库安全、灾害广播系统等,均属该委员会管理,甚至连安置古巴难民这类问题也要参与。因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所以联邦灾害事故处理委员会对各邦、州没有隶属关系,只具有联络、咨询的职能。各邦根据本邦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对应的管理部门。

  4.3 日本

  日本的“灾害事故防治”统称为“消防”,简单说就是指消灾、防灾、救灾。日本国家设置“消防厅”,负责火灾、水灾、地震、风灾、雹灾和危险物品管理等灾害事故的防治及火灾、水灾、地震、风灾、雹灾、化学危险品泄漏、房屋倒塌和重大交通事故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医疗事故的急救等。实行以市町村为中心的自治体制。消防厅下属消防科研所、消防大学和消防审议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消防制度与消防法规,开展消防科学试验与研究。消防审议会是消防厅长官的咨询结构,实行委员制,有权审议消防厅的重要事务。日本的消防职员面向社会招聘。

  招聘对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体检合格,并通过当地政府组织的公务员统一考试合格后录用(一般录取比例为报考人数的1/6)。各消防机关实行严格的衔级制,职员着制服。消防职员与一般官员60岁退休,中、高级官员58岁退休。日本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即消防管理体系和日本东京消防厅的机构设置。

  4.4 法国

  法国的“灾害事故防治”统称为“民防”,意指灾害对平民造成伤害的预防与救援。国家设置“民防总局”隶属于内政部,下设行政及现代化管理、灾祸预防及急救计划、急救行动和消防队员及急救4个分局,负责全国火灾、水灾、地震、风灾、雹灾和危险物品泄漏、战时化学污染等灾害事故的防治及各种灾害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的立法、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指挥。法国的各市、镇都设置民防站,国家民防总局下设的抢险救援中心还担负全国及国际间大型灾害的抢险救援任务。

  法国民防机构的人员编制有现役、专职、志愿三种。现役人员属于军队编制,受国防部、内政部双重领导,授军衔;专职人员属于政府官员编制,受内政部领导,大部分人员也授衔,其他为文职人员;志愿人员类似于我国的义务消防队员。英国等大多数欧盟国家的名称、体制与法国相类似,这里不在赘述。

  消防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消防工作内容

  1、防火监督管理

  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灭火和抢险救援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猜你感兴趣:

1.消防部队标语口号

2.消防部队装备管理论文

3.消防部队事迹材料

4.消防部队领导讲话

5.消防部队个人总结

    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