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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分析_酒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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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驶这么危险、不负责任的行为总是有人不怕死去做,下面学习啦小编分享的店酒驾的交通事故案例,一起来了解吧。

  酒驾交通事故案例篇1

  【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某单位职工白某某驾驶一辆轿车载着同学张某、黄某某,参加同学聚会,晚间就餐时白某某饮用了2两白酒和1瓶啤酒。当日21时50分,白某某驾驶轿车载着同学张某、黄某某沿快速通道返回市区,途经某学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北侧的隔离花坛,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张某和黄某某受伤。

  【案例评析】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事故处理大队也因此认定白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对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大队依法作出罚款3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决定。

  【交警提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极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春节将至,节日期间走亲访友难免会喝酒助兴,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是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篇2

  2009年8月18日18时许,重庆市铜梁县二坪村村民石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汽车由合川区合阳城瑞山路驶往南津街途中,行至涪江二桥中段时,将一正在清扫桥面的环卫女工韩某撞伤后逃逸,造成环卫女工后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19日凌晨,肇事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自8月15日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新闻媒体不断跟踪报道,酒驾危害宣传广泛,正值公安机关打击酒后驾驶之时,石某依然我行我素。中午就餐就与朋友喝酒,后又与朋友到歌城饮酒至下午6时许,麻木不仁漠视法律的他,仍酒后驾车回家途中造成事故,给死者的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酒后驾车显能耐,酿成事故承灾难.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篇3

  2009年6月12日晚9时许,合川区假日大道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天中午,合阳镇居民祝某和曾某为朋友庆祝生日,喝酒至晚上21点30分许,祝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曾某从假日大道的书香世家往移通学院方向行驶,当行驶假日大道中段时,撞击堆放在街边的混凝土上,造成搭乘人员曾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饮酒是人与人交流的正常行为,可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不是正常现象了,饮酒人祝某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摩托车还搭乘他人同行,晚间在城区街道上行驶,由于酒精的作用,视线模糊,堆放在街边的大堆混凝土都没看见,造成正面撞击,断送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血的教训,生命的呼唤,应该让我们饮酒后正准备驾车的朋友,警醒!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篇4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摩托车,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给群众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人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肇事者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看似习以为常的“小问题”,却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驾驶技能,又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篇5

  2009年7月2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来自非洲卢旺达现年29岁的查尔斯,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篇6

  无证、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最终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导致3个无辜的人命丧车轮下,肇事司机被绵竹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8年8月24日14:30,陈大明喝酒后,无证驾驶儿子的小型客车,从绵竹方向向汉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德茂路时,与熊某所骑的人力货三轮发生碰撞,熊某当场死亡。在撞上熊某的三轮车后,陈大明驾驶的小型客车又冲向了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上站在车道内的行人张某和刘某,张某当场死亡,而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撞了3人,陈大明所驾车失控后,又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撞翻在路边沟中,陈大明的车仰翻于机动车道内。

  交警认定,陈大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大明受伤被送医院治疗。被告方向三家受害人家属分别赔付了现金1万余元,以及丧葬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大明致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属于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大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陈大明与车主陈科连带赔偿3家受害人家属总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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