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的相关规定解析
不管在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员工离职都是正常的个人行为。离开工作岗位,就需要向单位申请辞去职务,并要求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员工离职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员工离职规定
一、自离:
此种现象我们称之为有始无终,属可耻行为。对于自离人员公司保留对其进行刑事起诉的权利。
二、辞职规定:
1、新员工入职15天内因事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两天提出辞职申请,由公司决定后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此项辞职不计薪酬;
2、入职超过15天而未满三个月的,必须提前7天填写辞职申请书;
3、入职超过三个月而未满一年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申请书;
4、入职超过一年而未满三年的,必须提前三个月上交辞职申请书;
5、入职超过三年以上的,必须提前半年上交辞职申请书;
6、一车间学徒挡车工入职后公司将不惜成本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和环境条件,故特别强调学徒挡车工学会技能后,必须在本公司工作不低于三年来作为回报。如未做满三年需辞职的则视为违约,公司所代其存放的保证金将不予归还。
7、以上几项辞职必须由公司审核、批准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在未离职期间必须做好原来的本职工作,直到办理一切手续离开公司为止。不准在此期间情绪波动,放纵自己,做出有违规等不良行为,否则公司有权开除处理。按正常程序辞职的,公司全部结还所有工资。
三、辞退规定:
对于有些员工在工作期间虽未犯任何规章制度,但由于学习能力差,经师傅多番教导仍未能接受,以及没有能力担任本职工作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辞退处理。此项离职,未做满一个月的员工不给予结算工资。
四、开除规定: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2、泄露公司机密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
3、社会上做出违法行为,自身已触犯法律,败坏公司名誉者。
4、对触犯以上三项其中的任意一条的员工,公司将会采取最严厉的开除处罚,并追究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扭送执法机关处置!
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的规定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可解除】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解除但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补偿金】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不可以解除】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员工离职的方式
一、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这是首选的一种方案。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
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违约金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在协商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北京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有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法律将不予认可。
2、 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
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应当注意,员工应当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经过了双方的签订或者盖章的认可。
3、 拿到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解除权又称为预告解除权。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此解除权需要注意的事项计有:
1、 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规定的话,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点需要注意。
2、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
3、 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4、 积极办理交接
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公司负交接不当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达到离职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仍然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也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前提的。
三、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
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这些规定中有互相重复的地方。
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的事项为:
1、 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如前方式同
2、 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
3、 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4、 这种权利的行使如果得当的话,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
5、 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的话,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以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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