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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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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之一。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深圳劳动法婚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深圳劳动法婚假相关规定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劳动法关于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现有条例关于晚婚假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2016年开始晚婚假取消

  按照修正案草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但是某国企人力资源部表示,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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