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员工规章制度(2)
第三章 岗位规范:
1. 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服从公司分配和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如有违反本条例者,作立即辞退处理。
2. 不准在上班时间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页或登录私人QQ,看电影、下载歌曲。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
3. 员工应该爱护公司财物,在公司内拾到任何财物,必须送交人事部进行登记,拾物不交,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处理。
4. 不准在通道、电梯间、餐厅、吧台、娱乐等客用公共场所吸烟,仓库、厨房、锅炉房、总机房、闭路电视室等室内严禁吸烟。吸烟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吸烟。
5. 各类失职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辞退及开除的处理。
甲类失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口头警告一次。
* 违反仪容、仪表、神态、行为举止等规范的行为。
* 上班不穿公司规定的工作服,不佩带员工名牌。
* 上班时未按公司规定戴饰品。
* 当班时串岗,扎堆聊天。
* 当班时吃食物。
* 当班时打私人电话、干私活,看书报杂志。
* 看到客人不问候,不微笑。
* 在客人面前打哈欠,挖耳鼻,剔牙,梳头。
* 在宾客面前横穿行走,别人说话时从中穿行。
*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吹口哨,哼歌曲。
* 对宾客的问话不理不睬,或回答说:“不知道”。
* 在营业场所内奔跑,鞋底上钉。
* 对上级、同事态度不好,工作不配合。
* 随地吐痰,丢抛纸屑、烟蒂、果壳等杂物。
* 下班后仍在公司营业场所内逗留、游荡。
*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轻度经济损失。
乙类失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书面警告一次。
* 当班时打瞌睡。
* 离岗时,未检查电、气、水源等开关,造成能源浪费。
* 拒绝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
* 违反公司的吸烟规定。
* 未经批准私配工作场所钥匙。
* 不服从工作调动。
* 私下使用他人电脑或用公司电脑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页面等。
* 向客人索取小费。
* 对宾客、同事态度粗暴,说粗话、脏话。
* 偷吃公司或客人的食品。
* 不上缴客人或员工遗留物品。
* 超过工作范围与宾客过份亲近。
* 将公司的财产、设施、工具用于个人私用。
* 工作疏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 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失误,引起客人投诉。
* 其它类似性质的较重过失行为。
丙类失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重警告一次,情节严重予以辞退。
* 与宾客、同事吵架。
* 故意损坏或损耗公司、客人、同事的物品。
* 偷拿宾客或同事的财物。
* 行为粗暴、侮辱或殴打他人。
* 假公济私,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 参与赌博、充当皮条客,介绍暗娼等违法行为。
* 当班酗酒或躺下睡觉。
*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向他人行贿。
*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 未经批准向外泄漏或提供公司的内部资料(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及商业机密。
* 任何形式的贪污行为。
* 私自启用公司财务或私下为他人提供方便。
* 未经批准私配关键部位钥匙。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节严重。
* 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治安等法律的。
* 其它类似严重过失行为。
6. 旷工:
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或已办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或请假获得批准但不按期回来上班者,均作旷工论处。员工不得无故旷工,旷工累计三次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章 待遇
第一条 公司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职位
底薪
津贴
奖金
全勤奖
年终奖
通讯费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日期:
1. 员工的工资按月结算,结算日期为每月1号到31号。
2. 员工工资的发放日期为:次月10日。
第四条 员工年终奖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1. 服务满三个月,依公司核定比例按月计发放年终奖。
2. 服务不满三个月,不发给年终奖。
第五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六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予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派与休假
第一条 调派
1. 公司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派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2.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一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3.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包括其它奖金)。
第二条 给假
1.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假期根据国家法定给予:
2. 以上假日休息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可以调休也可按加班办理,加班根据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3. 员工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A. 事假-
因私事待办者,可请事假,但事假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天,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事假需事先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以上同意后,方可休假,擅自不来者,作旷工处理。部门主管权限为一天,一天以至三天报部门经理同意,三天以上需要报公司人事部。
B. 病假:
病假需市级医院或特约医院出具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有效。病假条需要提前送交部门,否则无效,作旷工处理。急症应当天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假条可在第二天送到。
C. 婚、丧、产假:
需要事先提前报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后,上报公司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D. 探亲假
在公司服务六个月者,可享有薪探亲假三天,服务满十二个月者,可享有薪探亲假六天,超过部分视事假处理。
E. 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确定。(资格考试、培训应于其从事职业相关)。
F. 公伤假:
因公伤可请公伤假,但须出示医院证明,假期依实际需要确定。
4. 请假逾期按旷工论处(续假批准除外)
5. 薪资给予:
a. 月累计事假超过五天者,不发给当月奖金。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不发给当年年终奖。
b.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由各店店长进行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批准假期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补假外,均按旷工论处。
6.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a. 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各店店长及主厨、副主厨请假/休假,须由总经理批准。
b. 门店各部门主管请假/休假报部门经理批准。
c. 门店各级员工请假/休假报店长批准。
7.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填写请假条,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