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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演说稿(2)

智明分享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演说稿 篇【2】

  刚才我们召开了省政府全体会议,安排部署落实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前,处在岁末年初的特殊阶段,有些工作要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像困难群众的帮扶、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强化、社会正常运行的调度和管控,这三件事是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今年还有煤炭供应的调度、省外游客的进出调度,等等,从过去工作经验看,就是要确保不出大的疏漏。

  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巡查反馈意见会议精神,通报2016年全省安全生产情况,部署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讲三点意见。

  一、要站在与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增强“四个意识”、持高度一致的重要要求都是有内涵的,要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安全生产工作更要践行这些思想,特别是基层的同志要提高思想认识,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党的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很多重要论述,在以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我曾多次引用。我们要牢记反复强调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要求,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些同志可能不理解,认为管行业、管业务或者管生产经营可以不管安全,这是片面的、错误的。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早已这么做了,安全监管总局所有案例处置都是这么执行的。像吉林省一起医院特大火灾事故,处理的就是分管卫生的副市长、相关部门责任人。不是没有执法权就可以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于不顾,出了事同样要受到追究法律责任处罚。所以,我们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做到言行一致,不要说话就是为了表态,中央的要求不入心入脑,这样的干部是危险的,大家要警醒。

  二、要从根本上审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本质问题

  要认真反思一次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之后大小事故仍一次又一次发生的根本原因,看问题要看本质,如果不看本质,抓安全不打要害,开多少会、做多少宣誓都没有用;别说要求不出事故,就连能否控制住局面都没底。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最根本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安全生产各种隐患、大小事故背后根源都是法治、制度、规则意识不够与违纪违法利益交织的结果,有的市场主体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蔑视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执法行为,“要钱不要命”。二是监管队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这支队伍中确有一批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好同志,但也有睁一只眼甚至睁半只眼的,也还有丧失原则、徇私枉法的。必须看清本质,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制止错误、纠正错误。

  从现在情况看,安全生产领域出什么情况都有可能。我们要先把根本问题看清楚,有些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心存侥幸,跟企业家好起来就没底线,说空话、唱高调、搞形式主义。这些错误习惯一定要改,否则就像“11·29”七台河煤矿重大事故,已有20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将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分管副区长、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兼隐患排查大队大队长、副局长兼隐患排查中队中队长和下属一科科长、两名安检员等。如果我们平时不能严格要求,不严管队伍,知道有问题还在纵容,出了事故死了人,要抓自己监管队伍时,我们怎么面对下级的同志?怎么面对这些同志的家属?我们平时都干什么去了?!据黑龙江煤监局提供的材料:2011年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z起,死亡x人。事故中共追究责任人员x人,其中企业人员x人,政府、监管人员及其他人员x人。事故中有x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很多没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x名企业责任人员中,已诉未判x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44人,其中缓刑x人。还有很多是以诫勉谈话形式处置的,显然是敷衍了事,这是不允许的。在驻矿员司法追责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x名驻矿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x人,其中缓刑7人,有的缓刑三四年。在监管人员司法追责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x人,其中相对不起诉4人,尚未判决x人,经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x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x人。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x人中,缓刑x人。说多少话都没用,人家都会看。有的企业家反映,有的事故处理完以后,那些人还是照样我行我素,没起到什么震慑作用。所以,一个缺乏法治、公平的社会要想治理好是不可能的,必须要痛定思痛,从根本上进行治理,严查违纪违法的利益链和保护伞,以及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

  我在这里读一读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方面的刑罚。刑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了10个与生产安全相关的罪名,列举其中几项。第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第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现在发现了有不报、谎报的案例,竟然就这么逃之夭夭,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全省很多人效仿。涉及渎职犯罪的有两项,一个是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立案。另一个是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以上两款罪的,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罚,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受贿行为与这些罪行数罪并罚的大量例子。这些都是大家要了解的常识,心里要有数,不能侥幸。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不能破坏规则,否则会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严重的不良社会风气。

  三、关于今年安全生产工作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决贯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要求。

  一是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国务院安委会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整改到位。不能简单以是否开会、是否下发通知为标准,不能以表面形式代替认真扎实的工作过程,要以“事故可控、解决问题”为根本标准。即便是开会,省里和市里也不一样。省里距离生产一线较远,不可能处理很多具体问题。所以市里的分管领导一定要担起责任,要把重大隐患解决到位。以哈尔滨港务局三棵树港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为例,这件事省政府盯到底,不是靠开会推动,而是通过具体工作把其中交织的稳定、商务、监管体制等错综复杂问题通盘加以解决,确保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到位。

  二是按照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多部门配合交叉执法,坚决查处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一个单位执法力量是不够的,没有哪一个部门能把职权都统一起来。联合执法也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而是整体协调行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就是这个意思。有些部门是有执法权的,有些部门是没有执法权的,如商务部门管安全没有执法权,住建部门管安全就有执法权。但是不能因为没有执法权就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本领域内出现安全问题照样追究你的责任,这是中央要求的,而且党的之前的案例就是这么处置。比如商务、教育部门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问题,尽管你没有执法权,但要抄报给安全监管部门,抄报给消防部门执法。我们是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三是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开展联合督察。光开会不行,得动真的。要重点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工作过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查处情况进行联合督察,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整改问题。刚才几个市地都发言表态了,但究竟能不能做到,不能光看表态,如果该做的事没做,该部署的没部署,该到位的没到位,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置。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果断处理,报省政府的同时抄报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四是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肃追责。依据刑法第二编第二章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处理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人员和违规违法市场主体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教育大家,形成震慑。必须严肃起来,违纪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

  总之,大家要看清问题本质,标本兼治,采取措施打好这场硬仗。要对我们的队伍加强教育管理,有些不好的习惯一定要改,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要知错不改,非去挑战真理和正义,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要牢牢守住底线,履职尽责,干好本职,合力扭转不利局面,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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