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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智明分享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生命只有一次,请遵守文明交通安全规则。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欢迎欣赏。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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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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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篇【2】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六年了。下面,我着重从五个方面和同学们一道学习这部法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我们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不违反交通规则。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的交通安全法规的区别。四、我们学生如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注意交通安全。五、把交通安全带回家、带向社会。

  第一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我们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不违反交通规则。

  先说一段故事。有一位中国男孩,到德国留学深造,谈了一个德国女朋友。有一次,男孩和德国女朋友晚上逛马路,在一个交叉路口遇到红灯。当时夜深人静,马路上没有车也没有人,中国男孩就义无反顾,闯了红灯走过马路,身后的德国女友高声喊叫,却阻止不了。德国女朋友认为男孩不遵守规则,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素质不高,就和他断绝关系,他们的恋爱在红灯下停止了。几年后,男孩学成回国,在国内又处了一个女朋友。此时的他已形成了德国人那种循规蹈矩的良好习惯,凡事都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特别是养成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一天晚上,他和中国女朋友逛街,走到交叉路口遇到红灯,这时刚好也是夜深人静,周围没车没人,他的女友很坦然地闯红灯过马路,而他却站在停止线前,任凭女友千呼万唤,决不跨出一步。于是他的女友生气了,认为他是木头脑袋,不灵活,肯定没出息,就和他分了手,他们的恋爱又在红灯下停止了。

  再说一段故事。中国文化的先行者余秋雨先生一次去欧洲讲学,在法国朋友的陪同下上街游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当时路上没有一辆车子,也没有人,即使闯红灯过马路也是很安全的,但是法国朋友却停在那儿耐心地等待。余先生问法国朋友:

  “您如果现在过马路,肯定不会发生危险,也没有人看到,而且节约了你的时间,符合提高效率的原则,何乐而不为呢?”你猜猜法国朋友怎样回答?他说:“我知道现在闯红灯过马路肯定很安全,而且没有人看到,不会被处罚。但有可能这时在我身后的楼房中,有一个小女孩正站在窗前看着我。如果我闯红灯安全地过了马路,就会给她发出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很安全,今后她就很可能模仿我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同学们,不要以为这位法国朋友是杞人忧天。他是真正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我们设想一下,当时不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他在红灯下停止前进,既使此时没有车辆,没有别人看到,也不例外。这样他给女孩发出正确的信息:“不能闯红灯过马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二是他闯红灯安全地通过马路,他就是给女孩一个完全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是安全的”,女孩今后就可能去模仿而受到伤害。三是他闯红灯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被车子给撞了,这样给女孩的也是一个正确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不安全”。很显然,这个信息是以他被撞伤为代价的,太高昂了,太不合算了。所以这位法国朋友所能做的、唯一的、正确的选择就是:不闯红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例外。

  从这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和欧洲人对待交通安全的二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东、西方不同的观念在这里发生碰撞。西方人已形成了现代文明社会必备的文明交通习惯,而我们中国有的人还在耍小聪明,玩见缝插针,管你红灯绿灯,能过我就过。但这个代价是昂贵的,它是以人的生命,以对人的行为准则的践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不能用如此之高的代价去违反交通规则,应该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何时何地。

  第二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

  从汽车发明至今一百年,全世界因车祸死亡的人数达三千万人,等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20xx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多万起,死亡10万多人,受伤50多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每天300多人的死亡人数,等于每天有一部大型客机坠毁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全世界每年有120多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数百万人受伤或致残,造成5180 2

  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xx年交通伤害在人类死亡和发病的原因中排名第九,而到20xx年,这一排名将上升到第三位。这些都是经过准确的统计得出的数据,绝不是危言耸听。面对这样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生存在这样的交通安全环境里,你说可怕不可怕?

  有这么一对夫妻,亲生女儿16岁,又抱养了一个7岁的小男孩,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去年大年二十四晚上12时许,老公开车老婆坐,从城关回枫亭家中,在郊尾车子突然撞到路边的房子,夫妻两人当场遇难,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却真的同年同月同日同时死。现在一对儿女成了孤儿,死者的父母天天以泪洗脸,少年丧父母,老来失儿女,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此了。

  同学们今天在学校里刻苦学习,就是为了今后能有出息,报效社会、报效家乡、报效父母。如果一个同学很有才能,他考上重点大学,又考上硕士研究生,最后成了博士生,但此时一起车祸夺去了他的生命,他的才能还没有施展出来,他以前的努力都化为零。所以,健康的身体是基础,是基本的条件,生命只给你一次,绝无第二次生命。生命又是脆弱的,需要我们精心呵护。《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我们每个人,不管是开车,不管是坐车,不管是走路还是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很大的区别,其不同之处有:

  1、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中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们做好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2、突出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保护行人和非机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在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拥有绝对的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必须减速或停车让行。在其他道路上,机动也必须让行人优先通过公路。在事故处理方面,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权益,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原来的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拥有绝对的优先通行权利,行人、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注意避让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比较大,其承担的事故责任也大,人被撞伤了,自己掏钱看病,有的甚至还要掏钱赔偿给机动车一方。

  3、加大处罚力度,罚过相当,提高交通违法成本。

  首先是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饮酒后开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按最高幅度顶格处罚。一年内二次醉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车辆超载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客车乘员超20%以上、货车超30%以上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机动车超速50%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原来的交通法规规定,饮酒后驾车罚款五十元以下,扣证三个月以下,醉酒的罚款二百元以下。对超载、超速只规定处五元以下罚款,扣证一个月以下。

  其次是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也就是终生禁止驾车。

  接着是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最后是罚款幅度调高,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5、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

  第四个方面:我们学生如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注意交通安全

  1、怎样骑车。一是年龄限制:年满十二周岁才可以骑自行车,年满十六周岁才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二是按道行驶,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只能占有1.5米的路面,而且是越靠边越安全。三是过马路要注意安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车人应当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四是经过交叉路口时,特别要小心谨慎,要做到文明礼让,确认安全后通过。经过有红绿灯的路口时,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还有如不得醉酒驾驶。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突然猛拐。下陡坡时下车推行。不在道路上学习骑车。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

  2、怎样走路。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只能占用1米的路面,而且是越靠边越安全。横过机动车道时,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看清楚往来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还有要注意不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能追车、扒车、抛物击车。行人列队在道路上行走时,每横列不超过2人。6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上道路要有成年人带领。

  3、怎样乘车。要在车站、站点乘车,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拦车搭乘。乘坐客车时尽量不要坐在前排和最后一排,要选择中排靠中间的座位,尽量不坐临窗座位。车辆行驶中不要站立。下车时要先看清车外情况,确认安全后下车,避免下车时被来往车辆碰撞。在机动车道下车时不要从左侧车门下车。不要和驾驶员聊天或有其他干扰其驾驶的行为。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乘坐二轮摩托车应当正面骑坐,不能侧坐、反坐。不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这里有二个事例:

  前几年有一女青年乘坐厦门的卧铺车去浙江,座位在左侧靠窗处,她晕车呕吐怕弄脏座位,就把头伸出车外吐,刚好对面一部货车交会驶来,与客车擦身而过,把她的头切断了。92年大年二十三,一个旅客携带几斤黑火药乘客车自枫亭往仙游,至温泉路段,因有人把烟头扔在火药上,导致火药爆炸燃烧,客车烧毁报废,车上乘客7人被当场烧死,现场状况真是惨不忍睹。

  4、驾驶机动车的许可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色盲、肢体残疾、精神疾病等),可以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申请驾驶证。申请人事先须经驾驶学校、培训班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和机动车驾驶技能学习培训,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证,准予按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第1年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同学们在未年满18周岁,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千万不要擅自驾驶机动车。对无证驾车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除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个方面:把交通安全带回家,带向社会

  同学们,我们不但自己要注意交通安全,还要把交通安全带回家,带向社会。要把我们所学到的交通安全知识带回家中,传授给你的父母、亲戚朋友,教育他们时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对发生在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交通安全义务宣传员。比如我们交警现在对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严格管理,如果发现你的父母、亲戚朋友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不戴安全头盔,你要给予善意的提醒。你对他们说一声“请戴上头盔”,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关爱,是真正的爱护。不要看小小的头盔,它的作用就是保护我们的头部免受外力伤害。在二轮摩托发生的事故中,很多人就是因为不戴头盔,头部受到伤害而死亡的。20xx年初夏的一个傍晚,钟山镇钟山村王某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自游洋往钟山,途中与一部东风货车对向相撞,二车只是轻微碰撞,但王某某没有戴头盔,发生碰撞后身体因惯性前冲,头部撞在车厢栏板的立柱上,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如果当时他戴了头盔,破裂的就是头盔而不是他的脑袋。所以有时候选择戴头盔还是不戴头盔,就是选择生或是选择死,你说它重要不重要。而且,我们还要通过我们的家人,我们的亲戚朋友,把交通安全知识向社会传授,辐射到全社会,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总之,交通安全需要我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还要教育、引导好我们身边的人。在这里我要感谢各位老师、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对交警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学校的同学都有很高的素质,我相信一定能够学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把它贯穿运用在我们的交通实践活动中。我希望大家能够从中终生受益,远离交通事故,免受交通伤害,并享受到优质安全的交通环境。最后,祝同学们学业天天向上,出行天天平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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