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是指中国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于1937年8月20日在南京签订的条约!关于这部条约主要讲了什么内容呢?接下来,学习啦小编就和大家介绍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主要内容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南京。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欲对于一般和平之维持有所贡献,并将两国现有之友好关系巩固于坚定而永久的基础之上,又欲将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之非战公约中双方担任之责任重行切实证明起见,因是决定签订本条约。双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长王宠惠;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驻中华民国大使鲍格莫 洛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两缔约国重行郑重声明,两方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方法,并否认在两国相互关系间以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之工具,并依照此项诺言,两方约定不单独或联合其它一国或多数国对彼此为任何侵略。
第二条
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
第三条
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月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签订之任何双面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之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或变更。
第四条
本条约用英文缮成两份,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项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两方均为如期通知,本条约认为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并 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按此进行。
两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订于南京。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苏联是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帝国主义和法西斯势力攻击的主要目标。苏联的战略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中国的有效抵抗来拖住日本,使其无力侵犯苏联远东地区。
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将中国人民推向灾难的深渊。南京国民政府展开积极的外交,寻求西方各国的援助,但在战争初期却很少有西方国家愿意引火烧身、援助中国。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美英等国举棋不定,苏联则向中国伸出了援助之手。
1937年8月21日,《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根据这一条约,苏联不仅对中国的抗战给予道义支持,也提供了大量军事援助,这对中国人民是极大的鼓舞。截至1941年6月苏德战争爆发时止,中国利用苏联信用借款所购卖的飞机及主要军火物资为:各类飞机904架,其中轻重轰炸机318架,坦克82辆,汽车1,526辆,牵引车24辆,各类大炮1,190门,轻重机关枪9,720挺,步枪5万枝,步枪子弹16,700多万发,机枪子弹1,700多万发,炸弹31,100颗,炮弹187万多发,以及飞机发动机及全套备用零件,汽油等军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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