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屋的一封信
房屋出租是平常的事情,但是对于出租人和屋组,在房屋出租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租房屋的一封信,供你参考。
租房屋的一封信篇一
致石井街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敬爱的各出租屋主:
您们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读此信。作为石井街的一分子,或者在石井拥有物业的您,相信一定也能感觉到,流入我街的外来人员正在与日俱增。但您却未必知道,省、市、区各级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各方面的管理制定了很多新的规定。尤其在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方面,不少规定牵涉到出租屋主的权益。为了我们的共同愿望——维护好我街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秩序,也为了确保您的基本权益,请您紧记在房屋出租前后做好以下工作:
1、在房屋出租前,请您与石井出管办签订《出租屋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了解清楚承租人员的婚姻、生育情况,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没有上述证明的,请督促其在三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有效证照并到现居住地居委会登记建档。
2、在房屋出租后,请您密切注意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生育或怀孕情况,发现上述情况请及时向所在居委会或街计生部门报告。
请注意:没有做到上述两项,即“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未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3、在房屋出租后,为了避免上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造成对您不愉快,请您配合我街出管办及社区居委会的流动人口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服务,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伸出您的援手,协助工作人员入户登记或尽可能提供相关资料。
特发此信,提醒您注意并做好有关工作。谨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石井街道办事处
石井街计生协会
x.x
租房屋的一封信篇二
致房屋出租户的一封公开信
广大房屋出租户:
传销是目前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危害社会的“毒瘤”,是经济邪教,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打击传销工作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坚持露头就打,彻底取缔;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尤其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群防群治。全区人民要行动起来,坚决同传销行为作斗争。
一、认清传销本质,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聚敛钱财为目的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今年来,传销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但终究掩盖不了违法的本质。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二是传销活动侵害的对象多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参加后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是容易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四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传销害国、害民、也害己。全县人民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做诚实守法的公民
国务院从1998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通知,到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添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标志着打击传销纳入了法治轨道。明确的法律界限告诉我们,不仅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是违法犯罪,而且参与传销同样违法,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坚决打击传销、共同促进平安天峨建设
《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等法律法规是打击传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传销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制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平安天峨建设,全县人民群众应立即行动起来,绝不让传销在我县有藏身之处。传销活动惧怕人民政府和执法机关的监管,更惧怕人民群众的打击。只要人人提高防范意识和抵抗能力,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只要人人起来与之斗争,支持政府的监管执法,就会形成打击传销的强大合力。
为了全县的稳定、和谐,大家行动起来,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一旦发现传销窝点,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2315、110),决不让传销在我区生存、蔓延,为促进平安天峨建设贡献力量。
附:《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变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月二十八日
租房屋的一封信篇三
致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房屋出租人:
你们好!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方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每位出租房屋房主都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税款。请出租房屋的房主自觉依法到朝阳区地税局——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个人房产税代征点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
一、个人出租房屋纳税须知
1、出租人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领取《完税证》和专用发票。
2、出租人纳税日期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日期为准。
3、征税期限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期限为标准,税款以居民出租自有住宅的租金收入的5%综合税率计征。
例如:张某把自家住宅出租给李某,《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每月租金2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年应缴纳房产税:2000元×12月×5%=1200元
4、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依据,或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租金标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二、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租金收入不报(如以借住为名的)或申报不实的,以偷税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法定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依法租赁、依法登记、依法纳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阖家幸福,工作顺利。
办理地点:朝阳区安苑北里21号楼 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一层为民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8:00
办理电话:64937535 64974466转8134 联系人:赵丽 刘婧
朝阳区地税局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代征点
3月1日
租房屋的一封信相关文章:
2.租赁房屋租赁合同
5.房屋出租证明范文
7.出租房屋广告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