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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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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是由从事及参与跆拳道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机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简称“广西大众跆协”。英文

  GUANGXI PUBLIC TAEKONDO ASSOCIATION ,缩写GXPTA。

  本协会是由从事及参与跆拳道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是代表广西大众参加相关竞赛等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目的与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及参与跆拳道的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工作者,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开展跆拳道相关的交流、表演、培训、竞赛等各种活动,宣传推广和普及广西大众跆拳道,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丰富人民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提高广西大众跆拳道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广西各跆拳道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工作者及团体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和各地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协助和支持配合广西体育局、广西民政厅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为广西大众跆拳道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大厦A202 。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宣传推广和普及跆拳道,不断提高本协会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关同行协会的联系,统筹促进广西大众跆拳道事业的发展,举办广西大众跆拳道竞赛等活动。承办或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表演、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研究跆拳道竞赛制度及竞赛有关事宜,对广西大众跆拳道的活动,竞赛及日常事务等进行审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本协会的影响力。为各类跆拳道培训活动中心、道馆(场)、俱乐部等提供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四)协调组织开展跆拳道爱好者、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业务培训、考核、晋级、升段等工作;培养推荐优秀跆拳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等活动;提出有关制定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资格审定等工作。

  (五)开展与跆拳道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基金。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关心、热爱跆拳道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热爱跆拳道运动,致力于跆拳道运动文化的提高和发展;

  (五)关心、支持本团体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本协会主持的各类竞赛、训练、培训和其它活动,做好其他工作;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二)个人言行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委托行使职权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宣布本会章程,秘书长以上人员的任职决定,宣布有关重要事项和决议,代表本会对外接待有关领导和嘉宾。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授会长委托,可以代行会长的部份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经授权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个人和团体捐赠;

  (三)会员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广西大众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1年4 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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