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打基本摔法有哪些要领(2)
散打的优势胜利规则
1、实力相差悬殊时,为保护运动员,场上裁判经裁判长同意后可宣告占优势的一方获胜;
2、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另一方运动员即取得优势胜利;
3、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即可宣布另一方获胜。
4、在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出现伤病,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场上裁判员可宣布另一方获胜;
5、当一方犯规被取消比赛资格时,对方运动员获胜;
6、因对方弃权获胜。 由于参加散打王比赛的运动员都是国内的一流高手,优势胜利在比赛中是比较少见的,大部分情况下,是需要通过计算双方的得分来判定胜负。
散打的得分标准
(一)优势胜利
1、在一局比赛中,先完成三个三分动作者。
2、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 该场胜方。
3、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 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 方。
5、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鉴定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 得3分
1、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3分。
2、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3分。
(三)得2分
1、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接触台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
3、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四)得1分
1、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大腿和小腿。
3、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钟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4、主动倒地超过3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
5、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五)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倒地或下台。
3、双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5、抱缠时击中对方。
散打的主要特点
体育性
散手运动从初步研究到试点开展,从经验总结到全国推广,直至成为现代体育竞赛项目,曾经历过许多困难、矛盾和阻力。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散手比赛与人们想象的武术徒手搏击形式截然不同,有人甚至认为散手不是武术,而只是“拳击加腿击”。因为民间流行的武术搏击,一般都认为是防身自卫,一招致敌;或者象电影、电视、武打小说中描述的那样出神人化,风雨不透。这是武术在许多形式上给人以神化夸张的错觉而造成的误解。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我们不能让散手在狭窄的拼杀中去生存,应把武术之精华溶人简单易行的运动形式,不仅能自卫还能强身,这样才能有广泛的生命力,才能真正走向社会,走向世界。于是,原国家体委武术院经过试验、论证后,认为散手的技法是以增强体质,交流技艺,防身自卫,提高技术水平为出发点,从传统武术徒手搏击术中取舍动作,使散手成为体育,即寓技击术于体育之中。
由于决策正确、方法得当,散手运动才得以顺利的开展和推广,从现在的散手运动形式来看,散手与其它运动项目基本相同,属于体育,但又突出地反映出武术的特殊本质——技击性,同时又明显地区别于使人致伤致残的技击术,不包含致人于死地的绝招妙计。散手规则严格规定了不准向对方后脑、颈部、裆部进行攻击,也不允许使用反关节动作及肘、膝的技法,但可以运用武术各种流派的技法。
对抗性
散手运动的内在特点,决定了它以相互对抗的形式来表现,所以,散手的基本形式就是对抗性。这种对抗,是在双方掌握了散手的基本动作和基本技术,经过一段的训练,在没有固定格式的情况下,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较技、较勇、较智,一分上下。
民族性
武术散手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逐渐演变发展形成的,因此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中国散手不同于拳击,也不同于跆拳道,更不同于用头顶、肘撞、膝击的泰拳和不能用脚,只能用掉、拌、擒方法的柔道等项目;由于散手设擂比试,又不同于西方国家有揽绳的自由搏击,也不同于日本的空手道、相扑、踢拳道、格斗术,以及法国的忍拳等。武术散手要求“远踢、近打、贴身摔”,它的民族形式不是凝固的,也不能理解为“过去形式”、“历史形式”或“传统形式”。民族形式有鲜明的时代性,因此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变的、演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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