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可转股债券
“债券转股”不应冒进,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2016可转股债券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可转股债券:
在宏观经济低迷、产能过剩行业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去年以来信用债市场违约风险事件持续增多。从2016年年初以来的最新情况看,现阶段仍是信用债违约事件的“高发时间窗口”,并有进一步向国企领域蔓延的态势。结合监管层有关“债转股”的政策思路,有部分市场人士近期也对“债券转股”抱有积极期待。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公平有序、规则透明的金融市场,债券市场在实施“债券转股”方面不应过于冒进,更不能让信用违约演变成恶意的“道德违约”。
从债券发行的角度而言,债券投资人以借出资金的方式,支持发债企业的经营发展,在债券到期之后本应获得本金的偿还和合理的利息回报。但在发债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违约之后,就立刻成为弱势一方。作为债权方的债券投资人,有权以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追回借出资金。而从债券违约的处理手段来看,如果在条件尚不成熟的基础上,推广“债券转股”,乃至“一刀切”的实施,这对债券投资人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由于债券市场上投资人类型众多,既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中大型金融机构,也同样包括个人投资者以及代表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管理机构。无论是从资金来源、投资目的等方面来看,债券转股可能并不是一个适合各方都愿意接受的违约解决方案。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对市场规则进行修订完善而实施“债券转股”,那么债务人很可能就会依仗这一“托底机制”,进而出现滥用资金、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解决债券违约的根本途径上来说,“债券转股”的成功与否,最终仍要依靠不良债权转变为良性的股权,在成功运作之后债权人才能够顺利退出。而一旦债务人、债券发行人出现恶意违约,往往在恶意违约前就会将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变得不可收拾。
整体而言,“债转股”的思路有助于相关债务链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在债券市场推进“债券转股”仍需谨慎,特别是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容易助推企业道德风险。要实现政府与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作用才是“债券转股”的最优选择。
信用违约风险上升 “债券转股”暂难成行:
年初以来信用债违约案例明显增多。近期债券市场爆出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等央企信用债违约或重大违约风险。分析人士指出,信用债违约案例增多表明经济低迷环境中部分企业债务压力显著增大。银行贷款“债转股”的举措有助于企业债务链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具体到债券市场,由于相关条件仍不成熟,“债券转股”料暂难成行。
国企信用违约案例增多
在此前个别国企债券违约已成既定事实的背景下,近期信用风险已从一般国企延伸至央企领域。
4月11日,中铁物资在中国货币网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的特别风险提示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暂停交易的公告,称申请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开始暂停交易,待相关事项确定并向投资人披露后,再申请恢复交易。公告同时显示,中铁物资发行且尚在存续期的9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规模达人民币168亿元。其中,超短期融资券为48亿元,中期票据为2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为100亿元。其中,规模为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15铁物资SCP004”,即将于5月17日迎来到期兑付日。
来自民生证券的研究显示,中铁物资此前已长时间处于“资产负债率高且流动性压力较大、偿债严重依赖外部支持”的状态。其中,2014年末和2015年9月末中铁物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达到88.32%和87.81%。而2014年中铁物资在剥离13家资不抵债、风险敞口较大的子公司之后,由于划出大量风险资产,也使得公司资产规模大幅下降。同时,对相关往来款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大幅增加,回收风险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中铁物资暂停巨额信用债交易,已经是最近短短半个月时间里爆发的第三起国企债券违约风险事件。此前的3月28日,实际控制人为辽宁省国资委的东北特钢,由于发行的8亿元“15东特钢CP001”由于未能筹措到足够的偿债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并成为地方国企在公募债券市场上的首例违约。而在4月7日,央企背景的中煤华昱公告一期近6.38亿元的短融债不能如期兑付,也成为首家债券违约的煤炭央企。
整体而言,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债券市场上曾经被投资者广为信仰的“国企神话”,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就已宣告终结。在产能过剩行业整体生产经营及整体财务压力不减的背景下,市场各方普遍预期,年内更多国企背景的债券出现违约风险或成为大概率事件。相关事件的后续违约处理,也将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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