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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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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医院要紧抓机遇,规范医保管理,适度医疗,控制医保费用,努力为参保患者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达到医保、医院、患者三方共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关于怎样办医保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医保的办理方法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医保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医保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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