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制度(2)
六、学校食堂食品加工供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七、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食堂每餐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登记,在留样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个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八、学校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保洁。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餐饮具“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随时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卫生的环境。
九、学校食堂必须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和饮食店要设立专柜,统一存放食品添加剂,同时建立食品添加剂等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非必须不使用”的原则,使用品种和用量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防止超范围和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发生。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十、学校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必须保证合格的饮用水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生水。严把学生饮用水供应环节质量关。使用桶装水的学校应统一招标,确保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货,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桶装水饮水机和自备水进行消毒管理,清洗、消毒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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