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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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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各地兴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数量越来越多 ,且朝着超豪华、超大型、多功能方向发展。本文通过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体系进行分析 ,结合各项规范和规定 ,提出应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各项具体的消防措施进行系统的评估。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制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共场所的消防制度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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