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消防知识
建筑施工消防知识你了解多少呢,它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不可忽略哦,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消防知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消防知识一: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 1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目前建筑业已成立为我国第四大支柱产业的同时,安全事故也成为仅次于交通、矿山后的第三位。 职业事故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3~5倍。
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1亿农民的一年收入
每年死亡人数在于1500人左右,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触电等事故。
• 2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
• 2.1 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 2.2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一是注重政绩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能适应
需要。
• 2.3 安全文化基础薄弱,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还有需要长期的努力。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1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 1.1安全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人不受伤害,平安健康,物不受损伤,完整无损。与安全相对应的是“危险”,危险末得到控制而产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后果就是事故。
而现代表安全管理的理念则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在任何事物中都包含着不安全的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不过当危险性低于人们认可的某种程度时,被认为是安全。
• 1.2 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一是指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控制,保障人身健康,设备完好无损,生产顺利进行。 二是要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等。
• 2 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 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都有详细的论述
• 国家领导人都提出相应的要求,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 国家在“十一五”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
• 综合治理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
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 2.2 综合治理内涵和安全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后,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政府监督与指导、企业负责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服务与支持”的“五方结构”管理体制
建筑施工消防知识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 1.1 法律
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
• 1.2 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其作用是将劳动安全生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 1.3 地方性法规
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了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它在原则上与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 的更具有可操作性详细规定。
• 1.4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含规定、办法、规则等)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部委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它是在原则上与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为控制多发易发事故和预防职业病。而制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 1.5 标准规范
安全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已达400多项。
• 1.6 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一般不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 2 重要安全生产法律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主线,为建筑建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建设、设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九项制度。
• 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建筑法的九项制度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