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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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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

  2.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30分钟以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随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3)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人民政府采取:

  ①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组织专家组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组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迅速协调开通事发地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州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③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实时监测,查找原因、分析结果,科学预测动态走向,确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以及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除采取“(二)应急处置措施”中“1”所述措施外,还应及时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增援,并积极配合州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环保部门应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州及州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二)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加强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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