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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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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并强化日常监管。学校要切实加强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监管;严禁车辆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杜绝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厂区交通安全知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厂区交通安全知识一: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厂区交通安全知识二: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车辆及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单位,是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拥有机动车辆的各单位。机动车辆,是指产权、调配归属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及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如汽车、电瓶车、翻斗车、叉车、吊车及职工私家车等。

  第二节 车辆安全要求

  第三条 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验审,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车辆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条 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并按规定行驶。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五条 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漏修,确保车辆完好。

  (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第六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好用。

  第七条 进入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第八条 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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